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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三月七日第58/88/M號訓令及十月十八日第294/93/M號訓令修改之七月十三日第77/87/M號訓令核准了《肥利喇亞美打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規定上述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之特定條件及規則。
由於對該規章所作之修改及調整幾乎涉及所有條文,因此,現就先後所作之修改,選擇公布一份新規章。
新機制之創立,能更有效地控制非專用車位月票使用者之車輛,並改變停車場車位之數目及該停車場為不同月票種類所設車位數目之比率。以上為現時核准之規章之主要改進之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 核准肥利喇亞美打(又稱栢蕙)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第二條 廢止七月十三日第77/87/M號訓令、三月七日第58/88/M號訓令及十月十八日第294/93/M號訓令。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效力,位於東北為美副將大馬路,西北為肥利喇亞美打大馬路,西南為柯維納總督街之樓宇內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栢蕙多層停車場(Silo Ferreira de Almeida)係一個由大廈地下及一字至五字樓地面所組成之BHR/c單位構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栢蕙多層停車場共設有向公眾開放之車位1019個,而入口設於柯維納總督街及出口設於美副將大馬路。
三、位於六字樓之大廈私人專用停車場亦使用上款所指之出入口。
四、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栢蕙多層停車場:
a)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 總重量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 雙輪車輛;
d) 載有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在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造成影響,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五、上款c項之規定不妨礙雙輪車輛進入大廈專用停車場。
六、有意持月票使用栢蕙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應於每月之首三日內,前往大廈地下之商場門廳內之收費處繳付有關費用。
七、有意使用栢蕙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知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在設於入口處之自動機械裝置處取得普通入場票。
八、於大廈地下商場門廳內之收費處繳付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員應於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一、使用栢蕙多層公眾停車場之收費辦法如下:
a)普通票;
b)非專用車位月票;
c)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栢蕙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車位之65%及15%,故至少有2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專用車位應在一、二、三字樓內分配,且不得超過每層樓車位數量之25%。
四、使用栢蕙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 澳門幣2元;
b)非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550元;
c)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1,000元。
五、上款所指之收費,得由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DSSOPT)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內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之標籤,以認別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有關月份。
在栢蕙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專有制服及使用有關認別卡,認別卡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
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之規定補充適用於本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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