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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218/2008號批示第四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楊允中博士為“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為期兩年,並每月收取相當於公職薪俸表920點的報酬。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8/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22 |
版數: | 9918-991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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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富恆洋行”簽訂於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供應蒸餾水供公眾飲用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22 |
版數: | 991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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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美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各文物建築提供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處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22 |
版數: | 9919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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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美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白蟻防治處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3/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0.22 |
版數: | 9920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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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粵海裝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體育發展局西翼辦公樓裝修承包工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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