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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日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並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證書和文憑式樣,該等證書和文憑由印務局專責印製,並作為完成由港務局航海學校開辦的各項課程及培訓課程的證明。
二、上款所指證書和文憑特徵詳見如下:
1)合格證書、出席證書和載有成績之證書:以米黃色紙張印製,高21厘米;長29.7厘米。距邊界1.2厘米寬處以一條棕色纜繩框圖,而每一角上皆有繩花圖案,證書左上角印有航海學校的彩色校徽,中央下部份印有航海學校淺棕色的浮水校徽,文字則以黑色字體印刷。
2)文憑:以米黃色紙張印製,高25.8厘米;長34厘米。距邊界1.5厘米寬處以兩條棕色纜繩框圖,文憑左上角印有航海學校的彩色校徽,中央下部份印有航海學校淺棕色的浮水校徽,文字則以黑色字體印刷。
三、上述證書和文憑經航海學校校長和港務局局長簽署,後者蓋有簽發機關現行使用的鋼印加以確認。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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