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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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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99號審計長批示

第1/1999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高展鵬學士為審計署部門局長,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2/1999號審計長批示

公報編號:

1/2000

刊登日期:

2000.1.5

版數:

4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第2/1999號審計長批示

    審計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以及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任命梁紅虹學士為審計署部門首席審計師,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

    蔡美莉

    ———

    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於審計署部門

    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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