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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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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22/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七日第7/2000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596,610,300.00(伍億玖仟陸佰陸拾壹萬零叁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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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零經濟年度之本身預算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志建陳,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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