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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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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2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五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周志雄醫生、楊健梅醫生、湯家耀醫生、吳浩醫生及Rui Manuel da Mota Furtado醫生為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成員,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9

版數:

1008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基金 -
  • 第123/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澳門區體育設施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4/2008

    刊登日期:

    2008.10.29

    版數:

    10088-1008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12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代校長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馬許願)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乘風土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宿舍C2、C3及C4地盤平整及山坡護土工程之協調、監督及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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