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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獨一條——一、准許澳門港務局使用本訓令附件所載之標誌。
二、官方印刷品如公函、報告、建議書和意見書維持使用澳門地區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號。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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