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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除須全部遵守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之純利稅章程外,認為還須具備賬冊及會計文件或其他資料,係屬必要者。因此,按照該章程第一八條一款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25/79/M號法律第十條c項之規定,制定如下:
一、純利稅章程第四條一款所指之納稅人,應具備下列簿冊:
a)財產目錄表及結算表;
b)日記賬(一般);
c)總賬;
d)抄錄文件冊;
e)會議錄冊(只對公司而言)。
二、上條所指簿冊之繕寫,不得出現漏空、加插、塗改及超越兩旁之限�齱C
三、經營商或工業之納稅人,亦應備有「盤存目錄」,以便管理原料及配料之購入與消耗量,以及計算該等盤存之價值。
四、除以上各條所指外,批發商納稅人應備有:
a)定期售貨單存查本;
b)售貨單紀錄簿。
五、商業納稅人倘售出之貨物係以分期付款方式者,除遵守以上各條之規定外,同時應備有分期付款售出貨物之紀錄冊。
六、本批示所指之簿冊應以葡文繕寫,並採用繳納純利稅申報書附表所載之賬目名稱。
七、財產目錄表、年結表、日記賬、賬簿及會議錄冊等之各頁,以及存貨目錄,應與本批示附表所載格式相同。此外,連同純利稅申報書第一式表格遞交之資產負債表各頁、亦應按照該稅章程第一三條一款c項之規定作出。
八、上述表格將由政府印刷局編制。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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