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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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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第127/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愛達利控股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無線電通訊設備維修保養服務” 的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一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8/2009

刊登日期:

2009.9.23

版數:

12122-12123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監獄 -
  • 第128/200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轉授一切所需權限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峰美食」簽訂有關為澳門監獄獄警人員供應膳食之合同。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四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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