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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7-699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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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IBM World Trade Corporation”簽訂提供AS/400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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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 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零四年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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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鄭家大屋、大堂巷七號——金玉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聖母雪地殿教堂、聖玫瑰教堂及聖物寶庫提供 2004 年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8-699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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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4年極動感寬頻站套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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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錦昌”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氹仔及路環分館提供2004年訂閱及派送報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699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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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斌達安裝冷氣工程”簽訂關於提供旅 遊局轄下大樓的空調系統之維修及保養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2.17 |
版數: | 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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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恒利水電工程”簽訂關於提供旅遊活動 中心機電系統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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