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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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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26/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海洋園藝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園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6997-699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127/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IBM World Trade Corporation”簽訂提供AS/400系統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699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128/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慧科訊業有限公司” 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二零零四年網上新聞及資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2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699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129/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鄭家大屋、大堂巷七號——金玉堂、聖若瑟修道院教堂、聖母雪地殿教堂、聖玫瑰教堂及聖物寶庫提供 2004 年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6998-699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130/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提供2004年極動感寬頻站套裝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6999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文化局 -
  • 第131/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陳錦昌”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氹仔及路環分館提供2004年訂閱及派送報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6999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更正 - 公佈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13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第132/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斌達安裝冷氣工程”簽訂關於提供旅 遊局轄下大樓的空調系統之維修及保養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3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51/2003

    刊登日期:

    2003.12.17

    版數:

    7000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第133/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恒利水電工程”簽訂關於提供旅遊活動 中心機電系統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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