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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及根據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韋思理學士擔任教育暨青年局局長,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二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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