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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策劃暨合作辦公室發展的計劃對本地區有無可置疑的利益,尤以正在中葡大型基建協調委員會分析及討論的計劃為然。
又鑑於必須確保該辦公室發展的計劃得到延續,使計劃能按時完成。
基此;
總督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下令:
由二月九日第8/GM/93號批示修改之九月二十九日第124/GM/90號批示第四款修改如下:
四、策劃暨合作辦公室預計存續至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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