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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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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3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臨時海島市政局二零零零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9,636,433.88(玖佰陸拾叁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臨 時 海 島 巿 政 局

二零零零年度普通預算

第一補充預算

代號

名稱

收入 開支
增加 追加/登錄
         

收入表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0 01 00   上年度管理結餘 9 636 433,88  
          開支表    
          經常開支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3 備用金撥款   9 636 433,88
         

總計

9 636 433,88 9 636 433,88

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臨時海島巿政執行委員會,於氹仔

主席:馬家傑 全職委員:鄧華禮 巿政議員:岑玉霞,莫德岳,何錦培,梁少佳,卓永生,阮子榮,張素梅

———

二零零零年度普通預算

第一補充預算

代號

名稱

收入 開支
增加 追加/登錄
          收入表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0 01 00   上年度管理結餘 9 636433,88  
          開支表    
          經常開支    
05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3 備用金撥款   9636433,88
         

總計

9636433,88 9636433,88

二零零零年六月二日,臨時海島巿政執行委員會,於氹仔

主席:馬家傑 副主席:張素梅 全職委員:鄧華禮 非全職委員:岑玉霞,阮子榮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3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0/2000

刊登日期:

2000.7.24

版數:

94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85/84/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當局組織結構一般基礎--撤銷四月二十八日第10/79/M號法律。
  • 第15/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第13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一名學士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 -
  • 第134/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籌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旨在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推動及統籌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成立及全面運作的相關工作,包括:

    (一) 研究及草擬法規草案,為辦事處訂定合適的組織架構;

    (二) 取得成立辦事處及其運作所需的人力和後勤資源。

    三、委員會制訂組織架構草案時,須訂定辦事處對下列目標的職責及權限:

    (一)開展經濟、商業、文化、培訓及旅遊方面的活動;

    (二) 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澳門以外的中國其他地區實施上項所指領域的措施;

    (三) 對其負責領域的活動提供資訊及服務。

    四、為取得成立辦事處及其運作所需的人力和後勤資源,委員會的權限包括:

    (一) 進行諮詢及/或公開競投,以取得設施及辦事處運作所需的動產和物資;

    (二) 考慮到辦事處在負責領域開展活動所需的技術人員,貫徹辦事處運作所需人力資源的甄選及培訓措施。

    五、委員會在行政長官直接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六、委員會的存續期為一年。

    七、委員會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其報酬分別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一欄局長及副局長的報酬。

    八、委員會由實現其目標所必需的人員輔助。該等人員可由主席建議,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或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派駐、徵用或合同方式任用。

    九、委員會的運作設施由財政局提供。

    十、因委員會設立及運作而產生的負擔,由為此目的登錄或將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的款項支付。

    十一、本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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