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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著令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第1333(2000)號關於阿富汗局勢的決議,該決議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其葡文翻譯本公佈。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安全理事會,
重申以往關於阿富汗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號決議和各項主席聲明,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以及對阿富汗文化和歷史遺產的尊重,
認識到阿富汗人民的緊急人道主義需要,
支持秘書長阿富汗問題個人代表努力通過阿富汗各派間的政治談判促進和平進程,以建立一個基礎廣泛、多族裔、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政府,並要求交戰派系同這些努力充分合作,在它們已承諾進行的對話中迅速取得進展,爭取達成停火並開展謀求政治解決的討論,
注意到阿富汗支援小組2000年12月的會議強調阿富汗局勢十分複雜,需要對和平進程以及毒品販運、恐怖主義、人權和人道主義及發展援助等問題採取綜合、全面的辦法,
回顧有關的國際反恐怖主義公約,特別是這些公約規定的締約國引渡或起訴恐怖份子的義務,
強烈譴責有人繼續利用在自稱為阿富汗伊斯蘭酋長國的阿富汗派系塔利班(下稱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地區窩藏和訓練恐怖份子以及策劃恐怖行為,並重申堅信打擊國際恐怖主義對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
指出塔利班必須遵守1961年《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葯物公約》、1988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以及1998年聯合國大會關於麻醉葯品的第二十屆特別會議的承諾,包括與聯合國葯物管制署密切合作,
注意到塔利班通過對鴉片生產徵稅,直接得益於非法鴉片的種植,而且間接得益於此種鴉片的加工和販賣,並認識到此種巨額資源加強了塔利班窩藏恐怖份子的能力,
痛惜塔利班繼續庇護烏薩馬‧本‧拉丹,允許他及其同夥從塔利班控制區操辦一個恐怖份子訓練營網絡,並利用阿富汗作為基地發動國際恐怖行動,
注意到美利堅合眾國已起訴烏薩馬‧本‧拉丹及其同夥,主要罪行是1998年8月7日炸毀美國駐肯尼亞內羅畢使館和駐坦桑尼亞達累斯薩拉姆使館,以及陰謀在美國境外殺害美國國民,並注意到美利堅合眾國要求塔利班將他們交出受審(S/1999/1021),
重申深切關注繼續發生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人權的行為,特別是歧視婦女和女童,鴉片非法生產大增,
強調塔利班在馬紮里沙里夫佔領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總領事館、殺害伊朗外交官和一名記者的行為明目張膽地違反了公認的國際法,
認定塔利班當局不遵從第1214(1998)號決議第13段和第1267(1999)號決議第2段的要求,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強調決心確保其決議受到尊重,
重申制裁必須有適當、有效的豁免,以免對阿富汗人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後果,以及制裁的安排方式不得阻礙、阻撓或拖延國際人道援助組織或政府救濟機構向該國平民提供人道援助,
強調塔利班對其所控制的阿富汗地區內民眾的福祉負有責任,並為此呼籲塔利班確保救濟人員和援助安全無阻地通達其控制區內所有需要救援的人,
回顧大會1994年12月9日第49/59號決議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有關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要求塔利班遵守第1267(1999)號決議,特別是停止向國際恐怖份子及其組織提供庇護和訓練,採取適當有效措施確保其控制區不被用來建立恐怖份子的設施和營地,或者準備或組織針對其他國家或其公民的恐怖行為,並配合國際努力,將被起訴的恐怖份子繩之以法;
2. 又要求塔利班不再拖延地遵守第1267(1999)號決議第2段,其中要求塔利班將烏薩馬‧本‧拉丹送交已對他起訴的國家的有關當局,或會將他移送此種起訴國的另一國有關當局,或會將他逮捕並有效繩之以法的國家的有關當局;
3. 還要求塔利班迅速採取行動,關閉其控制區內所有訓練恐怖份子的營地,並要求聯合國除其他外通過各會員國按照下文第19段提供給聯合國的情報和通過為確保本決議得到遵守所需的其他手段證實這種營地的關閉;
4. 提醒所有國家有義務嚴格執行第1267(1999)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措施;
5. 決定所有國家均應:
(a) 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認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領土直接間接供應、出售和轉讓軍火和各種有關物資,包括武器和彈葯、軍用車輛和裝備、準軍事裝備及上述物資的備件;
(b) 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向委員會認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領土直接間接供應、出售和轉讓與塔利班控制下武裝人員的軍事活動有關的技術諮詢、援助或訓練;
(c) 撤回任何根據合同或其他安排在阿富汗境內應聘在軍事或有關安全事項上向塔利班提供諮詢的本國官員、代理人、顧問、軍事人員,在這方面並敦促其他國民離開該國;
6. 決定上文第5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委員會事先核准的專供人道主義和保護用途的非致命性軍事設備,以及相關的技術援助或訓練,並申明上文第5段所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聯合國人員、媒體代表和人道工作人員運入阿富汗供其個人使用的保護性服裝,包括防彈夾克和軍用頭盔;
7. 敦促與塔利班保持外交關係的所有國家大幅減少駐塔利班代表團和外派機構的人員數量並降低其級別,限制或控制所有留下的此種人員在其境內的行動;對於塔利班駐國際組織代表團,東道國在認為必要時可與有關組織協商採取執行本段所需的措施;
8. 決定所有國家應採取進一步措施:
(a) 立即、徹底關閉塔利班在本國境內的所有辦事處;
(b) 立即關閉阿里亞納阿富汗航空公司在本國境內的所有辦事處;
(c) 毫不拖延地凍結經委員會認定是烏薩馬‧本‧拉丹以及與他有關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加伊達組織的資金和其他金融資產,並包括由烏薩馬‧本‧拉丹以及與他有關的個人和實體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財產所衍生或產生的資金,並且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的任何人,均不直接間接為烏薩馬‧本‧拉丹、其同夥或由烏薩馬‧本‧拉丹以及與他有關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加伊達組織所擁有或直接間接控制的任何實體的利益,提供此種或任何其他資金或金融資源,並請委員會根據各國和區域組織提供的資料維持一份最新名單,列出委員會認定與烏薩馬‧本‧拉丹有關的個人和實體、包括加伊達組織內的人員和實體;
9. 要求塔利班,以及其他人,停止一切非法毒品活動,並且設法根除罌粟的非法種植,這方面的收入資助了塔利班的恐怖活動;
10. 決定所有國家應阻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將化學品醋酸酐出售、供應或轉讓給委員會認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領土內的任何人或意圖在委員會認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區域內進行或從這類區域開展任何活動的任何人;
11. 又決定,對於從委員會認定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境內某地起飛或預定在該地降落的飛機,所有國家必須拒絕准許在本國領土起飛、降落或飛越,除非該特定航班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履行朝聖等宗教義務的理由,或基於該次飛行有助於討論阿富汗衝突的和平解決或可能推動塔利班遵守本決議或第1267(1999)號決議的理由,已獲委員會事先核准;
12. 還決定委員會應保持一份核定的向阿富汗提供人道援助的組織和政府救濟機構,適當時包括聯合國及其機構、提供人道援助的政府救濟機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非政府組織的清單,上文第11段規定的禁令不適用於委員會所核定清單上的組織和政府救濟機構本身進行或為其進行的人道主義飛行,委員會應定期審查該清單,酌情增加新組織和政府救濟機構,委員會如果認定某些組織和政府機構正在進行或可能進行不屬於人道目的的飛行,則應從清單上刪除這些組織和政府機構,並應立即通知這些組織和政府機構其所進行或為其進行的任何飛行因此均須遵守上文第11段的規定;
13. 籲請塔利班確保救濟人員和援助安全無阻地通達其控制區內所有需要救援的人,並強調塔利班必須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的人道救援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提供保證;
14. 敦促各國採取措施限制塔利班副部長或以上級別的所有高級官員、塔利班控制的同級武裝人員、塔利班高級顧問和知名人士入境或過境,除非這些官員的旅行是出於人道目的,包括履行朝聖等宗教義務,或該旅行有助於討論阿富汗衝突的和平解決或涉及遵守本決議或第1267(1999)號決議;
15.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採取以下措施:
(a) 任命一個專家委員會,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向安理會建議如何監測上文第3和第5段所要求的軍火禁運和關閉恐怖份子訓練營地,除其他外,包括利用會員國通過國家手段獲得並提供給秘書長的情報;
(b) 同有關會員國協商,以落實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決議規定的措施,並向安理會報告此種協商的結果;
(c) 報告現有制裁措施的執行情況,評估在執行制裁措施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何加強執行的建議,評價塔利班為遵守規定採取的行動;
(d) 審查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決議所規定措施的人道主義影響,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出評估報告和建議,其後定期報告任何人道主義影響,並至遲在這些措施期滿前30天就此問題提出一份全面報告和任何建議;
16. 請委員會,除第1267(1999)號決議規定者外,還開展以下工作以完成任務:
(a) 根據各國、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提供的情報建立並保持最新清單,列出塔利班控制的阿富汗領土內所有飛機進入和降落地點,並將清單內容通報會員國;
(b) 依照上文第8(c)段,根據各國和區域組織提供的情報建立並保持最新清單,列出經認定為與烏薩馬‧本‧拉丹有關的個人和實體;
(c) 審議要求給予上文第6和第11段所列豁免的請求並作出決定;
(d) 依照上文第12段,至遲在本決議通過後一個月建立並保持一份最新清單,列明核定的向阿富汗提供人道援助的組織和政府救濟機構;
(e) 通過適當媒介,包括通過更好地利用信息技術,公佈這些措施的有關執行情況;
(f) 適當時考慮由委員會主席和為促進全面切實執行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決議所規定的措施而可能需要的其他成員訪問該區域有關國家,以敦促各國遵守安理會有關決議;
(g) 定期向安理會報告委員會收到的有關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決議的情報,包括委員會獲悉的可能違反這些措施的情況,和加強這些措施的效力的建議;
17. 籲請所有國家以及所有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包括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嚴格依照本決議的規定行事,而無需顧及任何國際協定或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規定的措施生效之日以前簽訂的任何合同或頒發的任何執照或許可證所賦予或規定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8. 籲請各國起訴違反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規定措施、屬其管轄的個人和實體,並給予適當的懲罰;
19. 籲請所有國家在委員會履行任務時與其充分合作,包括按照本決議提供委員會所需的情報;
20. 請所有國家在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規定措施生效後30天內,向委員會報告它們為切實執行本決議所採取的步驟;
21. 請秘書處將從各國政府和公開來源收到的關於可能違反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規定措施的情報提交委員會審議;
22. 決定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規定的措施於本決議通過後一個月東部標準時間0時1分生效;
23. 又決定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所規定的措施時效為十二個月,在該期間終了時,安理會將決定塔利班是否遵守了上文第1、第2和第3段的規定﹐並據此決定是否將這些措施按同樣條件再延長一段時間;
24. 決定,如塔利班遵守上文第1、第2和第3段規定的條件,在十二個月期間終了前,安全理事會將終止上文第5、第8、第10和第11段規定的措施;
25. 表示準備根據《聯合國憲章》賦予的職責,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以使本決議和第1267(1999)號決議得到充分執行,除其他外考慮到第15(d)段所指的影響評估,以期加強制裁的效力和減少人道後果;
2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二零零一年五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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