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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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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3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黎巴嫩共和國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對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得適用經必要配合後的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該法令經澳門特別行第27/2000號行政法規及第6/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3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9

版數:

85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批准澳門賽馬有限公司自本批示刊登日起試辦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為期一百八十日,期限可經由特許實體批准續期。
  • 第19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許可。
  • 相關類別 :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賽馬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
  • 第13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專營公司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為了獲得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之延期而作出之闡述;

    考慮到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之贊同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五十期《政府公報》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契約所載的賽馬經營特許合同最後文本第四條第五款之規定,又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末段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公佈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第二期第一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第24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給予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的、關於經營賽馬投注經紀業務的許可期間延長至本年度馬季結束為止。

    二、為著本延期的效力,上述批示關於投注經紀業務的一切規則繼續完全有效。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3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9

    版數:

    85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4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第11/93/M號法律 - 核准市政廳財政制度──數項廢止。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公共行政 - 財政局 -
  • 第13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要製作和通過二零零二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之實體核准,各機關之二零零二年度預算計劃提案應於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遞交財政局。

    二、由各個機關編制之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其活動之主計劃和次計劃,使其作為預算之理由。

    三、對二零零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準備,財政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覆核有關之組織分類、經濟分類和職能分類,根據第一款規定,評估收入和準備各機關提議之開支表;

    (二) 至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訂定二零零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提案之開支和收入總值,按經濟分類編號分列每章之總負擔;

    (三) 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政府施政方針計劃,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02)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OR/2002)之初稿;

    (四) 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向行政會呈交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並附同自治實體及臨時市政局之本身預算計劃;

    (五) 至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呈交立法會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提案。

    四、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所包括之自治實體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填寫人員報表,向財政局提供有關機關在職人員之變動情況;並向財政局遞交本身預算計劃和經監督實體原則上批准之活動主計劃和次計劃;

    (二) 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財政局告知關於載於二零零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各自治實體所能得到之“公營部門─轉移”金額之最後決定;

    (三) 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自治實體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各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四) 至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核准預算計劃及並連同財政局建議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之法規草案呈交行政長官。

    五、臨時市政局,其財政制度受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號法律規範,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向財政局遞交第四款第一項所指之資料,並向財政局遞交列入“自治機構及基金”之總值及列入二零零二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公營部門─轉移”所要求獲得之撥款額總值;

    (二) 至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財政局通知臨時巿政局,按照有關財政制度規定而共同分享直接稅之金額,及經上級認可和本身預算將考慮之其他轉移金額;

    (三) 至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臨時巿政局之權限機關核准本身預算計劃及向監督實體呈交本身預算計劃,由監督實體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審議本身預算計劃;

    (四) 至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本身預算計劃,連同財政局建議書及預算執行時所需之法規草案。

    六、對二零零二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 至二零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財政局送交各機關有關二零零二年實施投資提案之資料,並連同有關之填寫指示;

    (二) 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為著有關目的,經有權限實體審核,將各機關填寫之資料送交財政局;

    (三) 至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機關提供之提案資料,該資料關乎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施行和/或跟進之工程、研究、計劃或方案;

    (四) 至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五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機關交來之各項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並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之施工階段;

    (五) 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財政局分析所有交來之提案,根據上級指引,同時考慮可用之總額,制作二零零二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初稿。

    七、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二零零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二零零二年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工作,為著有關目的,加強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之必要聯繫。

    八、為了便於製作二零零二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各機關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之所有資料和解釋。

    九、考慮局勢發展和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這些措施,一方面,清楚識別行政當局收入和開支總額,另一方面,訂定更長期限之預算綱領;無論機關的行政和財政制度為何,機關所遞交之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 人員開支預算應考慮以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薪俸點調整之金額為基礎;

    (二) 按照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之強制規定,轉入超額狀態或臨時逗留於超額狀態之人員,其固定及長期報酬連同適當資料應記入01-01-03-00組別——“各類人員之報酬”;

    (三) 取得資產及勞務之開支預計應大致反映出過往二年之消耗水平,因此提案中金額的偶然性增加應只考慮相應取得金額之變動;

    (四) 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機關或享有行政自治權之機關,應送交於二零零二年期間有權享用特別假期和已被批准延於同一年度享用特別假期之工作人員及其家團之預計數目;

    (五) 由自治實體和臨時巿政局申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轉移,倘若其未被法律確定或固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支付之負擔;

    (六) 鑒於自治實體或臨時市政局可自備對其他由財政局負責的帳目起輔助或補充作用的司庫帳目,因此,只須將該等賬目中轉移予澳門退休基金會的金額登錄於有關支出預算。該等轉移為法律規定或其他例外性質之共同分擔;

    (七) 除非有適當解釋,不應因購置機關之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實體之本身預算內撥款;

    (八) 對二零零二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準備,應考慮預算從本年度轉移之責任款項,包括由法規延長之責任款項。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3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9

    版數:

    857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3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製作「內港及媽閣城市規劃局部重整計劃」,製作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內港及媽閣城市規劃局部重整計劃」的製作合同,金額為澳門幣5,000,000.00(伍佰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1 $2,598,655.00
    2002 $2,401,345.00

    二、二零零一年的負擔將會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6,分類項目8.090.100.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二年之負擔將會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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