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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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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3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為經濟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下列經濟利益團體的代表:

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崔世昌、候補代表黃國勝;
澳門廠商聯合會代表賀一誠、候補代表何慶;
澳門出入口商會代表吳榮恪、候補代表陳偉文;
澳門毛織毛紡廠商會代表王守基、候補代表王啟翔;
澳門銀行公會代表朱赤、候補代表蘇鈺龍;
澳門旅遊商會代表何猷倫、候補代表陳志杰;
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家明、候補代表陳健文;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代表馮志強、候補代表梁竟成;
澳門中小企業協進會代表梁炳照、候補代表李漢明。

(二)根據上述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規定的下列人士:

Filipe Santos;
Manuel Santos;
王孝仁;
吳立勝;
吳亦新;
吳 福;
何鴻燊;
周錦輝;
馬有恒;
崔世平;
陳永棋;
張立群;
陳守信;
區宗傑;
崔煜林;
黃志成;
楊允中;
楊俊文;
劉本立;
禤永明;
劉伯龍;
潘漢榮;
蘇樹輝。

二、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效力追溯至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11

版數:

3255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
  • 第14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八條款第一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博樂克學士為政府駐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執行該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玖仟貳佰元整(9,200.00)。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4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11

    版數:

    3256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第141/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二條第三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陶永強工程師為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6,600.00)。

    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4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11

    版數:

    3256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
  • 第14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進工程師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船務部)之代表,為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6,600.00)。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11

    版數:

    3256-3258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 -
  • 第14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黃穗文學士為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一年。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6,600.00)。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4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8/2001

    刊登日期:

    2001.7.11

    版數:

    3257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第14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António José Ferreira de Castro dos Santos Menano學士為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6,600.00)。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一年七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白麗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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