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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由二月三日第25/92/M號訓令通過的澳門大學章程的第四條第一款核准該大學頒發高等專科學位。
因此核准該大學以證書形式作為證明及聲明持有上述學位的文件。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建議下;
聽取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意見後;
根據由二月三日第25/92/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條、《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以及一月二十七日第8/92/M號訓令第一條a項的規定,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決定:
1.核准附於本批示的高等專科學位證書的式樣,該式樣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並由澳門政府印刷署專印。
2.該高等專科證書以A3紙尺寸為準,在奶油色空白面上以黑色編印,圍上藍色框線,頁邊為白色及寬度15毫米。
3.澳門大學的標誌置於該證書最頂部。
4.該證書由澳門大學校長及總務長聯署並以紅色/紫紅色色塊作底加蓋該大學的常用鋼印為憑。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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