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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第14/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二月二十八日第11/2000號行政命令授予之權限,著令:

根據行政長官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三日批示,並根據第36/200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一)項 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a)項以及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張永春學士擔任法務局局長職務,為期兩年,自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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