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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三條a)項及第十一條,以及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陳伯煇博士擔任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一年四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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