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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為有關效力指定之代任人為委員高開賢;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關敏如;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五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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