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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透過一月二十八日第19/95號法令,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所教授之課程以及所頒發之學位及文憑,如與葡萄牙高等教育機構所教授之相應課程具同一水平之學術及教學架構及要求,為所有之效力,均得在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下獲認可。
視乎情況,在葡萄牙大學校長委員會或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建議下,由教育部部長以批示委任之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查上述之要件。
專家委員會之意見書須獲教育部部長及澳門總督認可。
在此法律框架下,已認可了數十個澳門大學及澳門理工學院之專科學位、學士學位及碩士學位課程。
一直以來,多項立法措施均就澳門在旅遊領域之理工高等教育作出規範,而以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尤為重要,該法令設立了一所旅遊高等學校,此學校雖在組織上具理工高等教育學校之特徵,但附設於一目標更廣泛之單位,即旅遊培訓學院內。
此性質透過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得以鞏固,該法令尤其引進了旅遊高等學校與澳門理工學院之教學合作,共同頒發專科學位及學士學位。
在此情況下,隨著澳門地區政府提出請求,並經聽取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意見後,現透過本法規使一月二十八日第19/95號法令之適用範圍擴大。
因此,由現在開始,旅遊高等學校之課程及學位,如與葡萄牙高等教育機構所教授之相應課程具同一水平之學術及教學架構及要求,均得在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下獲認可。
經聽取理工高等學院協調委員會意見後。
基於此;
政府根據憲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制定具有共和國一般法律之效力之條文如下:
一月二十八日第19/95號法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澳門大學、澳門理工學院及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之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所指之旅遊高等學校所教授之課程以及所頒發之學位及文憑,如與葡萄牙高等教育機構所教授之相應課程具同一水平之學術及教學架構及要求,為所有之效力,均得在葡萄牙高等教育制度下獲認可。”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於部長會議簽閱及通過。
古德禮
格里洛
須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頒布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共和國公報》第102期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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