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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2/M號法律

第14/92/M號法律

八月二十四日

法定度量衡單位制度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i)項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際單位制度)

法定計量單位的制度是由秤量及計量大會(CGPM)制訂,稱為國際單位制度(SI)。

第二條

(定義及符號)

一、SI單位(基礎,衍生及補充單位)符號的定義是經CGPM通過及載于附表I內。

二、亦通過CGPM所建議符號的書寫形式及使用,以及載于附表I的倍數及約數名稱。

第三條

(度量衡的標準)

總督可訂定法定度量衡標準的存在以及負責保管的實体如何加以保存。

第四條

(其他制度的使用)

一、容許在本法律生效後五年期間內,使用附件II及附件III所載的度量衡單位,但須指明相應的SI制度。

二、為著上款效力,SI單位的對照表將以附件II及附件III所制訂者為依據。

三、一款所指期限完結後,附件II,III所指單位只在相對SI制度而處於次要位置方可繼續使用三年。

第五條

(特別倩況)

一、倘屬特別使用情況,總督得批准使用與SI單位相同或不相同的其他單位。

二、未預先包裝的商品,以及那些在有關交易行為時需秤量和計量的商品,得使用附件II及III所指度量衡單位,而毋須指明與SI單位的相應。

第六條

(生效)

本法律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頒佈

著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 I

1. 國際制度的單位(SI)

1.1. 基本的國際制度單位

量度 國際制度單位SI
名稱 符號
長度 m
質量 公斤 Kg
時間 s
電流強度 安培 A
熱力的溫度 開氏 K
物質的數量 分子 mol
光度 燭光 cd

一、1.1 基本的國際制度單位的定義

長度單位

米是指在1/299.792.458秒內,光在空間所移動的距離。

(XVII CGPM-1983-決議A)

質量單位:

公斤是相等於公斤的國際典型質量的質量單位。

(III CGPM-1901-記錄第七十頁)

時間單位:

秒是9.192.631.770放射周期的時間,相當於銫一三三原子的基本狀態在兩超薄層面間的移動。

(XIII CGPM-1967決議-1)

電流強度的單位:

安培是在兩無限長而平行在空間相距1米的極幼圓形導体間,在兩導体的每米長度上產生相等於2×10 -7 N的力量時所通過的定量電流。

(IX CGPM-1948-決議7)

熱力溫度的單位:

開氏熱力溫度單位是水的三相點的熱力溫度的1/273,16 O

(XIII CGPM-1967-決議4)

物質的數量單位:

分子是含有相等於0,012公斤碳十二所存有原子數的基本物質的体制的物質數量。

當使用分子時,有關基本物質應加說明,可以是原子,分子,離子,電子,其他粒子或該等粒子的特定組合。

(XIV CGPM-1971-決議3)

光度的單位:

一燭光是指在單一方向,發射頻率為540×10 12 Hz,強度為1/683W. s r -1的單色光光源的光度。

(XVIª CGPM-1979-決議3)

1.1.2. 攝氏溫度情況的國際制度溫度單位的特別名稱及符號。

量度 國際制度單位SI
名稱 符號
攝氏溫度 攝氏度 C

攝氏溫度t=T-To,定義,To=273,15K。溫度差或間隔可以開氏或攝氏度數表示。

攝氏度的單位與開氏單位相同。

1.2. 國際制度單位的衍生

衍生單位是從基本單位開始,透過使用乘除數學符號的代數式而得到。(下表中若干例子)

量度 國際制度單位SI
名稱 符號
面積 平方米 m2
容積 立方米 m3
速度 每秒米 m/s
加速度 每秒每秒米 m/s2
單位体積的質量 每立方米公斤 kg/m3
單位体積的体積 每公斤立方米 m3/kg

1.2.1. 國際制度單位所衍生而有特定名稱的單位:

量度 單位 以國際制度單位表示
名稱 符號
頻率 赫斯 Hz s-1
牛頓 N kg. m/s2
壓力、張力 巴斯噶 Pa N/m2
能、功、熱量 焦耳 J N.m
功率、能量通量 瓦特 W J/s
電荷、電量 庫倫 C A.s
電位、電位差、電壓、電動勢 伏特 V W/A = J/C
電容 法拉第 F C/V
電阻 歐姆 Ω V/A
感應通量、磁通量 韋伯 Wb V.s
磁感應 特斯拉 T Wb/m2
電感 亨利 H Wb/A
攝氏溫度 攝氏度 C K
光通量 流明 lm cd.sr
照明 勒克司 lx lm/m2
電導 西門子 S Ω -1

1.3. 國際制度補充單位:

量度 國際制度單位SI
名稱 符號
平面角 弧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國際制度補充單位的定義是:

平面角的單位:

弧度是在一圓形的圓周上,由兩半徑與所截長度與半徑相等的弧構成的平面角。

立体角的單位:

球面度是以一球心為頂點,截球面上的面積相等於以球半徑為一邊的正方形面積的立体角。

1.4. 書寫規則和國際制度單位的符號使用法:

由IX CGPM-1948-第七號決議所採用關於單位符號書寫的一般原則。

這些原則是:

1) 單位符號一般以小寫的直体羅馬字印刷,但倘單位名稱源於專有名稱則首字母採用大寫;

2) 單位符號在眾數時保持不變;

3) 單位符號後沒有一定點。

亦通過下列建議:

4) 兩個或以上的乘積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表達(例如):

Nºm, N. m ou N m

5) 當一單位除以另一單位而形成一衍生單位時,得使用一斜畫(/),或平畫或負指數。例如:

m/s, m ou m.s -1
s

6) 永不應在同一行使用一個以上的斜畫,除非加上括號,以避免任何含糊意義。在複雜情況應使用負指數或括號。例如:

m/s2 ou m.s-2

m.kg/(s3.A) ou m.kg.s-3.A-1

但不應:

m/s/s

m.kg/s3/A

2. 國際制度單位的十進倍數及約數的符號及前綴:

因素 前綴 符號
1018 百萬兆 E
1015 千兆 P
1012 T
109 十億 G
106 百萬 M
103 k
102 h
10 da
 
因素 前綴 符號
10-1 d
10-2 c
10-3 m
10-6 m
10-9 毫微 n
10-12 微微 p
10-15 毫微微 f
10-18 微微微 a

2. 1. 前綴的使用規則:

1) 前綴符號是以直体羅馬字印刷,而前綴與單位符號應連接;

2) 一個前綴符號加單位符號所組成的整体成為一不可分割的新符號,且可具正或負指數,並可聯合其他單位符號來形成複合單位符號。

如:

1cm3 = (10-2m)3 = 10-6 m3

1cm-1 = (10-2m)-1 = 10+2 m-1

3) 不使用複合前綴,亦即數個前綴併列所形成者。

如:

1nm,而非1mµm

4) 前綴在無單位指示時不可使用。

如:

106/m3,而非M/m

2.2. 例外:在國際制度基本單位間,質量單位基於歷史因素是唯一有一前綴的名稱。質量單位的十進倍數及次倍數的名稱及符號是以前綴加上“克”字而相應符號於g)符號。

如:

10-6 kg = 1公絲(1mg),而非微公斤(1µkg)

3. 與國際制度合用的其他單位。

這些非國際制度單位可與該制度的單位并用,但不應與之結合除在極端情況下:

名稱 符號 國際制度單位上的數值
min 1 min = 60 s
h 1 h = 60 min = 3 600 s
d 1 d = 24 h = 86 400 s
o 1o = (π/180) rad
' 1' = (1/60)o = (π/10 800) rad
'' 1'' = (l/60)' = (π/648 000) rad
公斤 1, L 1 L = 1 dm3 = 10-3 m3
t 1 t = 103 kg

附件 II

為著第四條二款的目的,國際制度單位與“皇室單位制度”(IUS)最常用單位間的等同關係:

* (1) LEI (2)HOI LEI (3) LONG (4) LIN (5) KON (6) CHAN (7) MA(8) CHEK (9) CHUN

附件 III

為著第四條二款的目的,國際制度單位與最常用的中國傳統制度單位間的等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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