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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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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4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第6/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以租賃制度將一幅面積708,346平方米,位於氹仔島與路環島之間,鄰近路氹連貫公路和蓮花路的土地批給澳台投資有限公司,以興建一間用作練習高爾夫球的運動及娛樂綜合館。

上述土地包括一幅總面積4,187平方米,其上建有稱為「澳門遙控車比賽場」運動設施的地段。該設施已透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的總督批示撥歸體育發展局,該批示摘錄刊登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

因此,須將該基礎設施脫離體育發展局,以便該承批人可自由使用該土地。

為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將設於路環島,鄰近和諧圓形地的一幅總面積4,187平方米土地上、稱為「澳門遙控車比賽場」的運動設施脫離體育發展局。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發出的第5941/2001號地籍圖內以字母“A”和“B”標示。上述地籍圖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即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42-747

葡文版本

廢止 :
  • 第122/GM/91號批示 - 關於津貼本地新聞界規定若干修訂事宜--撤銷十二月七日第一一一/GM/八七、二月六日第三八/GM/九一及二月十六日第六一/GM/九一號批示。
  • 相關法規 :
  • 第7/90/M號法律 - 關於核准出版法事宜--若干撤銷。
  • 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鼓勵本地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
  • 相關類別 :
  • 出版自由和資訊權 - 新聞局 -
  • 第14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規範新聞自由及資訊權的行使,以及新聞機構、報社及通訊社的活動的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的第五十八條,訂定了向定期刊物發放官方補助,以加強資訊權在政治及經濟影響下的獨立性。

    制定新聞局組織架構的五月九日第24/94/M號法令,同樣規定協助社會傳播媒介及其從業員執行職務為新聞局的職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一般資訊期刊的補助制度,分別受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號批示及十一月三日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範;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號批示為中、葡文的定期資訊出版物制定了補助制度,而十一月三日第210/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則制定了《鼓勵本地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該方案的期限經四月二十三日第76/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鼓勵本地報業提升競爭力方案》停止實施及第122/GM/91號批示經過十多年的實施後,根據所得結果並考慮到在社會傳播媒介方面出現極大的變化,有需要對上述補助制度作出修改。

    數碼科技的普及、市場一體化及多媒體的出現,加快了社會傳播媒介對全球資訊的提供及取得,與此同時亦加劇了業界之間的競爭,尤其是與鄰近地區同業的競爭,而本地報業亦不能避免。

    處於快速、不斷轉變的世界,除鞏固現有的優點外,還需廣泛發揮新科技的潛力,適當地開發科技市場的各種業務。

    另一方面,在一個民主和多元的社會,社會傳播媒介對基本權利的行使,擔當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對於一個受科技轉變影響的行業,政府有責任參與其現代化和專業化。

    對社會健康發展及促進社會和諧,報業擔當着不可取代的角色,除了向當局反映輿論,也是不同社會團體之間的溝通渠道。

    以上為指引本法規所訂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新補助制度的整體方針。

    經新聞局建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批示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是透過補充措施,以相關經濟從業員來推動報業,目的為確保適當條件以行使資訊權。

    二、定期刊物的補助制度包括以下方式:

    (一) 以彌補生產負擔為目的之財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擔;

    (二) 以協助報業在優化、革新、專業培訓、提升專業資格等方面的計劃,以及其他對社會傳播有顯著利益的計劃為目的之直接補助。

    三、下列者可受惠於定期刊物補助制度:

    (一)出版法所訂明的出版定期刊物的實體所有人或出版社,但該等刊物須以中文或葡文為主出版的一般資訊刊物;

    (二) 舉辦在社會傳播方面具顯著利益的活動的社團或其他實體。

    四、本法規不適用於下列定期刊物:

    (一) 由政治團體直接或透過他人擁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二) 由勞工團體、僱主團體或專業團體直接或透過他人擁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三) 由行政當局、立法會或司法機關直接或間接擁有或出版的定期刊物;

    (四) 贈閱刊物;

    (五) 內容淫褻或煽動暴力的刊物;

    (六) 不符合法律對出版物所定概念者。

    五、申請本法規規定的補助,由新聞局受理及審核。

    六、行政長官有權限就本批示所訂補助的發放作出具說明理由的決定。

    第二章

    財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擔

    七、財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擔是對部分生產負擔所作的無償共同分擔。

    八、共同分擔的金額及支付程序,每年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九、第三款(一)項所指的實體,如在遞交申請之日,其出版物同時具備以下各項條件,可受惠於財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擔:

    (一) 在過去五年刊期不少於一星期;

    (二) 刊物必須已出版及註冊不少於五年;

    (三) 刊物連同副刊及單張的廣告篇幅,不超過總篇幅的60%,計算有關的標準是從在遞交申請之前十二個月內所出版的刊物中,選取最少三期作為計算基礎。

    十、擬申請財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擔的實體,須以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書寫的申請書,並附同生產負擔的年度預算表,親自遞交或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到新聞局。

    十一、經核實具備一般及特定的條件後,在審議財政上的直接共同分擔申請時,須特別考慮在職工作人員的數目及刊物的刊期。

    第三章

    直接補助

    第一節

    優化技術的補助

    十二、優化技術的補助,旨在透過新的設施、方式及技術,提高一般資訊的定期刊物的素質。

    十三、優化技術的補助,是對落實已批核投資計劃的部分費用之無償直接共同分擔。

    十四、共同分擔的金額及優化技術補助的支付程序,按第八款所指,每年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十五、第九款所指的實體,可受惠於優化技術補助。

    十六、擬申請優化技術補助的實體,須以任何一種官方語言書寫的申請書,並附同有關投資計劃及補助運用建議書,親自遞交或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到新聞局,必要時申請者須作補充說明。

    十七、經核實具備一般及特定的條件後,在審議優化技術補助申請時,須特別考慮下列情況:

    (一) 所遞交的計劃是否符合申請實體的整體需求;

    (二) 之前所獲得的補助;

    (三) 在職工作人員的數目;

    (四) 有關刊物的刊期。

    十八、審議投資計劃時,須特別考慮下列因素:

    (一) 計劃實行後,是否對定期刊物帶來較大的自主權;

    (二) 計劃的革新性;

    (三) 計劃在經濟上的可行性;

    (四) 投資的社會效益。

    第二節

    人力資源的培訓及專業資格提升的補助

    十九、第三款所指的實體,可在舉辦新聞傳播和企業組織管理方面的人力資源培訓及提升專業資格的活動上,申請無償補助,以資助全部或部分費用。

    二十、凡欲獲取人力資源培訓及提升專業資格補助的實體,須將申請書,並附同以下資料,親自遞交或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到新聞局:

    (一) 培訓活動計劃的詳細說明;

    (二) 參加人數;

    (三) 培訓活動的費用。

    第三節

    特別補助

    二十一、第三款所指的實體,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可申請特別補助,作為舉辦或落實對社會傳播有顯著利益的活動,如舉辦研討會,設立新聞獎,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實體合作等活動。

    第四章

    共同規定

    二十二、本法規所定補助的受惠實體,須按已核准的申請的規定,全面並嚴格執行計劃。

    二十三、本批示所定補助的受惠實體,可透過具說明理由的申請書,向行政長官申請修改已核准的投資計劃的許可。

    二十四、第二章及第三章第一節所指補助的受惠實體,必須最遲於發給補助翌年的一月三十一日,提交有關按所訂條件實際運用補助款項的報告,但因充分理由而獲行政長官予以延期者,不受此限。

    二十五、上述實體在發放補助之日起計兩年內,不得將已核准計劃中所載的有形不動產的組成部分或設備的組件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或以任何方式設定負擔,並在相同期間內,須確保該等不動產的組成部分或設備的組件用於作為發放補助依據的社會傳播機構,但因顯著理由而獲行政長官明確許可的情況除外。

    二十六、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一節所指補助的申請,應於每年三月或自申請人具備取得補助的所有一般和特定的條件起計一個月內提出。

    第五章

    監察

    二十七、監察根據本批示發放的補助的運用及受惠實體為獲取該等補助而提供的資料,屬新聞局的權限。

    第六章

    制裁

    二十八、補助款項的支付,可因下列原因而中止或取消:

    (一) 受惠實體就其受惠資格或獲發放補助提供不正確或有誤導成分的資料;

    (二) 受惠實體在運用所收取款項期間有不規則行為;

    (三) 受惠實體中止業務;

    (四) 嗣後出現第四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十九、作出上款(一)項 及(二)項所指行為,可導致受剝奪領取補助權利的附加制裁,期限最長為兩年。

    三十、中止或取消支付款項,不妨礙提起其他有關退回不當收取的款項的程序。

    三十一、侵害受刑法保護的利益的行為或舉止,按刑法規定處分。

    三十二、處理本章所定制裁的程序,屬新聞局的權限。

    三十三、科處本章所定的制裁,屬行政長官的權限。

    第七章

    最後規定

    三十四、因適用本批示而引致的負擔,由每年登錄於新聞局預算的款項支付。

    三十五、廢止七月二十五日第122/GM/91號批示。

    三十六、 本年度有關第二十六款所指的補助,應於本批示生效日起計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十七、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但不妨礙已批給補助的款項的支付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4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47-748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4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提供嘉樂庇大橋及澳門市中心錄像訊號和數碼資料傳送服務」判給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嘉樂庇大橋及澳門市中心錄像訊號和數碼資料傳送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2,175,624.00元(貳佰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362,604.00

    2003年 $725,208.00

    2004年 $725,208.00

    2005年 $362,604.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 8.051.018.2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二零零四及二零零五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4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48-74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
  • 第14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供應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台危險品處理車,其交貨期將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誠汽車有限公司訂立一台危險品處理車之供應合同,金額為澳門幣5,485,000.00元(伍佰肆拾捌萬伍仟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2,000,000.00

    2003年 $3,485,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4,次項目 2.030.041.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49

    葡文版本

    已更改 :
  • 第18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將六月二十四日第1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作修改。
  •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4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執行「重整內港下水道之圖則」,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簽訂「重整內港下水道之圖則」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1,883,913.00元(壹佰捌拾捌萬叁仟玖佰壹拾叁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 年 $100,000.00

    2003 年 $1,783,913.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18,次項目 8.090.104.10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4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5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4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執行「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南灣湖廣場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2,072,000.00元(貳佰零柒萬貳仟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1,332,000.00

    2003年 $74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 8.090.109.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50-75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50/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 「路氹城物流中心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第一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918,000.00元(玖拾壹萬捌仟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612,000.00

    2003年 $306,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32,次項目8.090.109.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51-75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體育發展局 -
  • 第15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執行「路氹城射擊場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簽訂「路氹城射擊場堤堰、填土及主要排水網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863,500.00元(捌拾陸萬叁仟伍佰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549,500.00

    2003年 $314,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 7.020.103.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5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6/2002

    刊登日期:

    2002.7.1

    版數:

    752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5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和“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執行「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及巴士總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保益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和“澳門專業顧問有限公司”組成的聯營公司簽訂「關閘新邊檢大樓——邊檢大樓及巴士總站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的執行合同,金額為澳門幣11,997,800.00元(壹仟壹佰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2,757,300.00

    2003年 $6,069,300.00

    2004年 $3,171,2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 1.023.019.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及二零零四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每年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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