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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歐洲聯盟理事會分別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和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以換文方式,就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三日在盧森堡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歐洲共同體關於接收沒有居留許可的人的協定》的生效相互作出通知,完成使協定生效所要求的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公佈於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根據該協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定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四年五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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