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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 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2/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14 |
版數: | 9327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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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 簽訂為文化局提供電話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3/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14 |
版數: | 9327-932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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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志強清潔服務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大樓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4/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14 |
版數: | 932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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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rrier Hong Kong Limited”簽訂為文化局提供空調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5/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0/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14 |
版數: | 932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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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達行消防防盜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消防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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