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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澳門司法委員會建議;
護理總督根據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三月二日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 任命Carlos Alberto Gameiro de Campos Lobo 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第一審法院法官官職。
第二條 —— 任命 António Manuel de Assunção Pereira 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檢察長官職。
第三條 —— 任命 Paulo Oscar Pinto de Sousa 學士及 Paulo Augusto Guarda de Oliveira Ferreira 學士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檢察官官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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