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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和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黃如楷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澳門理工學院總部新校舍大樓連學生宿舍興建工程設計顧問」工作的執行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51/2005 |
刊登日期: | 2005.12.21 |
版數: | 952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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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何麗鑽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洪記裝修公司”簽訂為歷史檔案館、演藝學院、藝文館、中央圖書館及澳門博物館提供渠道疏通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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