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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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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第15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保安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5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6

版數:

1094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教育暨青年局 -
  • 第15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長城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保安管理服務”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5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6

    版數:

    10948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第152/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宿舍C2、C3及C4地盤平整及山坡護土工程”的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5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8/2008

    刊登日期:

    2008.11.26

    版數:

    10948-1094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 - 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按行政長官批示或法律明確規定須簽署的一切行為及合同,必須在財政局內簽立。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第15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23/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何永慧法學士為該局專責公證員。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Carlos Alberto Ferreira Martins法學士代任。

    三、本批示於公佈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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