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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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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6/M號法令

第15/86/M號法令

二月八日

鑑於七月七日第22/81/M號法令核准的消防隊章程與現時實際情況不協調,且必須以一個更適合之組織結構,來配合現時職務之需求;

又基於訂定公職重整新方式及更改公職和公務人員之組織制度條文的廣泛法例之頒佈,需要對澳門保安部隊內部章程作出改革及調整;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核准成為本法令一部份的消防隊章程。

第二條—— 撤消七月七日第22/81/M號法令。

第三條—— 在施行透過本法令所核准之章程時所出現之疑義,概由總督以批示方式解�鴗均C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核准

著頒行

護理總督 斐迪鎏

澳門消防隊章程

第一編

組織

第一章

定義、任務、職權、行動範圍及組成

第一條

(定義)

澳門消防隊係一支受澳門保安司令管轄的部隊。

第二條

(任務)

消防隊之任務為:

A、 在發生火災、水災、倒塌、總而言之在發生所有危險及居民生命和財產的意外時,提供救援服務;

B、 預防公眾或市政建築物、表演場所及其他開放予公眾之場所發生火警;

C、 發生天災或緊急事故時協助其他部隊;

D、 向病人及遇難者提供救援;

E、 協助民防工作。

第三條

(職權)

消防隊之職權為:

A、 在危及生命和財產的所有類別之意外中對抗火災及救援;

B、 維護及保護市民,並向病人及遇難者提供救援;

C、 按照法例或上級之規定,對樓宇及其他建築物進行檢驗、試驗、稽查、查核和專業性檢查;

D、 按照技術上之可能性和法例規定,稽查對檢驗委員會的�鴝w之遵守;

E、 在不妨礙法例賦予其他人士職權的情況下,稽查所有關於防火及滅火方面的活動;

F、 當被要求時,協助其他官員對火警或其他災難進行原因的調查及作技術性檢查;

G、 對所有關於防火事宜予以審核及提出意見;

H、 檢查街道上之太平喉;

I、 當被要求時,向公共或私人機構提供防火方面的協助,並灌輸有關知識;

J、 與其他治安部隊及機構緊密合作,並按上級指示予 以協調之;

K、 遇上天災、水災或風災時,與其他部隊及機構合作,並在有需要求鄰近居民合作給予援助;

L、 在公眾場所內提供服務,尤其在劇院、戲院及其情況有所需要之其他場所;

M、 接受所有在消防隊範圍內的投訴、揭發、舉報及控告,並加以適當處理;

N、 向官職、民職或非民職人士、自治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提供其要求該部隊擔任的,並經由上級�鴝w的 協助;

O、 為預防火警的危險,及減輕其後果,研究及建議必需的措施;

P、 在其行動範圍內發現任何傳染病跡象或趨勢時,轉達予上級知悉;

Q、 向警務人員告發任何所獲知或目睹的違犯或罪行,並儘量提供協助。

第四條

(行動範圍)

一、消防隊的行動範圍包括澳門半島及氹仔、路環兩島。

二、倘獲總督許可,消防隊得在行動範圍以外提供服務。

第五條

(組成)

一、消防隊由以下部門組成:

A、 司令部;

B、 人事、補給暨訓練處;

C、 辦公室;

D、 行政委員會;

E、 紀律委員會;

F、 行政組;

G、 防火組;

H、 服務組。

二、消防隊之組織圖表載於附表A內。

第二章

司令部

第六條

(司令部之組成)

消防隊司令部有隊長一名,並由一名副隊長協助。

第七條

(隊長之委任)

一、消防隊隊長係由澳門保安司令從該部隊之助理區長及一等區長中挑選,並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之。

二、經澳門保安司令建議,得委任一名與其他澳門保安部隊軍人具同等地位之陸軍工兵部高級軍官擔任消防隊隊長。

第八條

(隊長之職權)

一、消防隊隊長係履行一般性的,以及所賦予之其他任務的負責人。

二、消防隊隊長之職責尤其為:

A、 按照所接獲的指示,對該部隊的行動,補給及行政等事宜予以領導、協調及控制,並將須由上級解的情事呈上澳門保安司令作出批示;

B、 管理屬消防隊的,並向該部隊報到的人員;

C、�鴝w並著令執行所有關於人力及物力的動用、培訓及消防隊的技術、補給和行政服務之組織等活動;

D、 按照所賦予之合法職權,領導消防隊之財政管理。

第九條

(副隊長)

一、消防隊副隊長係由澳門保安司令從該部隊之助理區長、一等區長或區長中挑選,並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之。

二、消防隊副隊長在隊長缺席、合法性不在場時代替之,且在隊長職位懸空時出替,直至有新的委任為止。

三、副隊長之職責為指導工作,並擔任由隊長所賦予之任務。

第三章

人事、補給暨訓練處

第十條

(人事、補給暨訓練處)

一、人事、補給暨訓練處由一名一等區長領導,其內容包括有:

A、 領導層;

B、 人事科;

C、 補給科;

D、 訓練科。

二、人事、補給暨訓練處之職責為:

A、 研究及向上級建議關於人員行政、消防隊物料和儀器的管理之有關措施;

B、 研究及向上級建議關於改善消防隊現役人員培訓事宜,並在民間推行闡釋運動和其他行動,以保障其安全。

第十一條

(人事科)

一、人事科由一名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

二、人事科之職責為計劃、協調和控制關於人員行政之事宜,尤其係:

A、 整理個人檔案及資料咭,發出消防隊現役人員的經歷證明、證書和聲明書;

B、 繕寫修正書及註冊紙;

C、 處理關於晉升考試之事宜;

D、 整理人員的紀錄及中止服務案卷;

E、 保持現役人員名表之最新資料;

F、 制定人員假期計劃表;

G、 研究及建議關於安置和調派之規則,並按上級決定處理之;

H、 處理關於個人考勤資料;

I、 研究及建議關於人員工餘活動和福利的一切事宜;

J、 監督關於福利會之事宜;

K、 研究、建議及處理關於司法及紀律事宜。

第十二條

(補給科)

一、補給科由一名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

二、補給科之職責為計劃、協調和控制關於消防隊物料、儀器和設施的管理及其保養,尤其為:

A、 研究及建議由消防隊負責的物料、儀器和設備之分配;

B、 與服務組協調制訂儀器、物料及設施的保養和維修規則;

C、 制訂及向上級建議必需品及使用物料和設備的計劃;

D、 與行動組和服務組研究及建議購買消防隊所使用的物料和儀器;

E、 保持現存物料、存貨及有關往來之登記、包括函件之最新資料;

F、 管理物料的接收及消耗;

G、 監管關於設施的工程及維修事宜,建議必須的工作和編製檔案。

第十三條

(訓練科)

一、訓練科由一名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

二、訓練科之職責為對消防隊成員、在民間進行的行動、以及欲加強安全措施的機構作出訓練的計劃及予以協調,尤其為:

A、 與行動組、澳門和離島行動站、防火組等部門主任協調將輔助訓練的計劃、程序、講義及刊物整理及存檔;

B、 組織及建議在本地區以外的訓練計劃;

C、 組織及建議消防隊成員體能的訓練和保持,以及有關體育比賽;

D、 與其他各組協調,向上級建議在一些機構內及民間進行防火及滅火的闡釋行動;

E、 將澳門保安部隊對抗天災的民防計劃生效後所產生的消防隊行動計劃,予以編製及將之呈交上級審核。

第十四條

(辦公室)

一、辦公室由一名一等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

二、辦公室之職責為:

A、 接收、登記、分派及寄出所有不分類的信件 ,並將已分類的信件接收及呈上予隊長,且須以另一信封 盛載;

B、 公佈及傳播內部指令;

C、 組織及確保總檔案的運作;

D、 制定由其負責的輪值表;

E、 傳播恒久性施行的規則;

F、 發出出差紙及留院紙,當有需要時發出要求運輸工具之憑單;

G、 將所有發出的函件按總編號編排次序;

H、 整理及分送外來函件;

I、 登記所有人員的申請書,並將之送達有關處所;

J、 對意外事故及救護車的運載作出報告書;

K、 使辦公室的簿冊及登記冊適時。

第十五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副隊長、會計主任及財政組成,並由副隊長任主席,其工作係按組織、運作、會計及入賬等方面的行政服務規則而進行的。

二、會計主任由區長擔任,而財政由副區長出任之。

三、行政委員會之職責為:

A、 管理消防隊之財務;

B、 按照款項的動用計劃購買儀器及物料;

C、 處理繳納及核數事宜、收款並將之送達有關處所。

四、行政委員會每月應與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行政部核數。

第十六條

(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是隊長對於紀律性質事宜的諮詢機構,其組成及職權係在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內所訂定者。

第四章

行動組

第十七條

(行動組)

一、行動組的組成為:

A、 領導層;

B、 澳門行動站;

C、 離島行動分站(氹仔及路環)。

二、行動組之職權為:

A、 擔任滅火行動之職務,並在發生危及居民生命財產的水災及其他天災和意外時,提供救援服務;

B、 向病人及遇難者提供救援;

C、 與防火組合作,在防火範圍內進行檢驗、試驗及稽查工作。

三、離島行動分站經常由澳門行動站現役人員駐守。

第十八條

(領導層)

行動組由一名助理區長領導,並由一名一等區長協助,其職責為:

A、 指導及指揮該組行動工具的行動及訓練,並對其效能負責;

B、 在該組的範圍內制定計劃、指示及命令;

C、 委任行動組人員擔任該處之內勤及外勤服務;

D、 稽查物料的使用方法和保養情況,使其能有著具備最高效能的使用條件,並使能有必須措施來保養和維修儀器;

E、 定期檢查該組的行動工具及設施;

F、 稽查該組人員的紀律狀,並採取必須的預防及紏正措施;

G、 稽查氹仔及路環行動分站的行及訓練活動,並每日聽取所進行行動之報告。

第十九條

(澳門行動站)

一、澳門行動站的班由區長領導,並包括擔任消防隊首要任務的人員,尤其為:

A、 滅火;

B、 在發生水災、倒塌、總而言之在發生所有危及居民生命和財產的意外時,提供救援服務;

C、 發生天災或緊急事故時協助其他部隊;

D、 向病人及遇難者提供救援;

E、 協助民防工作。

二、行動組應確保執勤及後勤工作,並對表演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由消防隊司令部指定的服務加以援助。

三、澳門行動站之每一班批組成為:

A、 區長一名;

B、 副區長四名;

C、 助理消防員及消防員六十名。

第二十條

(氹仔及路環行動分站)

一、氹仔行動分站和路環行動分站由副區長領導,並由澳門行動站的班裡之小組駐守。

二、行動分站擁有恒久性現役人員和必須的物料,以擔任以下任務:

A、 撲滅小火;

B、 在發生水災及所有危及居民生命和財產的意外時,提供救援服務;

C、 向病人及遇難者提供救授;

D、 協助民防工作。

三、當所擔任的工作之性質及量超出該分站的能力限度時,得向其他分站及澳門行動站空閒之班要求增授。

四、行動站的行動及訓練活動,應每日同行動組主任報告。

五、駐守在分站內的小組之組成為:

A、副區長一名;

B、助理消防員一名;

C、助理消防員或消防員十名。

第五章

防火組

第二十一條

(防火組)

一、防火組由一名助理區長領導,其組成為:

A、 領導層;

B、 稽查科;

C、 圖則暨意見科;

D、 文件暨檔案科。

二、防火組之職責為:

A、 制定研究書、意見書及報告書,對關於防火工作進行檢驗、試驗及稽查;

B、 為加強滅火的安全性及預防,建議由居民、機關和其他機構所採取的措施;

C、 與人事、補給暨訓練處(訓練科)協調部隊內外所進行之有關防火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

(稽查科)

一、稽查科(VTF)由一名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

二、稽查科之職責為:

A、 按照法例規定,當被要求時協助進行查核和專業性檢查工作;

B、 對安裝在建築物內的防火儀器及設施進行檢驗和檢查;

C、 視察關於滅火安全之儀器、器械和物料的效能與操作情�楚F

D、 計劃每年及在需要時檢查市內的消防喉,並進行必須的保養或維修工作;

E、 稽查對滅火的安全規則之遵守。

三、為進行檢驗、試驗和稽查行動,擔任該等職務之必需的行動組人員須受命於稽查科。

第二十三條

(圖則暨意見科)

一、圖則暨意見科由一名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

二、圖則暨意見科之職責為:

A、 按照現行法例規定,在滅火的安全方面,對住宅、商業、工業用或其他樓宇之興建、重建、改建、擴建及修建之所有圖則予以審核和提出意見;

B、 對所有關於滅火安全批事宜提示意見;

C、 當發生災難時,將涉及的建築物之圖則交予行動組主任處理;

D、 審核任何關於防火的事宜。

第二十四條

(文件暨檔案科)

一、文件暨檔案科由一名副區長領導。

二、文件暨檔案科之職責為:

A、 登記所有關於防火組的文件之往來;

B、 整理關於稽查科和圖則暨意見科的文件及報告書;

C、 組織及使與防火方面有關的規則、方式和其他文件的檔案保持最新資料;

D、 整理關於防火組的活動之統計資料、報告書和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服務組)

一、服務組由一名區長領導,並由一名副區長協助,其職責為確保對消防隊的協助,而其組成為:

A、 領導層;

B、 司機股;

C、 車輛維修股;

D、 無線電維修股;

E、 呼吸儀器維修股;

F、 喉管維修股;

G、 滅火筒維修股;

H、 物料儲存股。

二、服務組主任之職責為:

A、 協調、指導及稽查該隊之補給援助服務;

B、 與人事、補給暨訓練處協調所有關於接收、分配、使用和保養部隊的物料,從而獲致更佳得益;

C、 透過補給科,對於物料的保養及使用,建議關於恒久使用及指示規則的適當措施;

D、 為著該組的內外工作委任服務組人員。

三、司機股之職責為組織消肪隊司機的工作,並推行訓練以便能更佳地使用車輛、雲梯、水泵,以及正確地執行所需的保養服務。

四、汽車維修股之職責為組織及執行汽車零件、水泵、機器、工具及其他消防隊的儀器等工作,並進行有關登記。

五、無線電維修股之職責為儲存、保管消防隊所有電子儀器,並執行保養工作,使其具備良好操作性能。

六、呼吸儀器維修股之職責為對消防隊的所有呼吸儀器予以儲存、保管、維修以及維持其良好性能,並負責補充在工場內之氣筒、壓縮氣體及其他同類儀器。

七、喉管維修股之職責為儲存、保管及維修所有類型的喉管、吸管、喉筆、集合器、分叉器及其他所負責的物料,並進行有關登記及往來。

八、滅火筒維修股之職責為執行更換藥液、清潔、保管、檢查及維修滅火筒,並發出有關有效期之標簽。

九、物料儲存股之職責為接收、看管及保管物料、儀器及工具,並進行有關登記及往來。

第二編

服務

第一章

類別及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服務類別)

一、消防隊輪值服務分為:

A、 平常服務;

B、 例外服務;

C、 特別服務。

二、平常服務係指每日的經常性服務,其係為直接履行消防隊一般任務者,包括有:

A、 執勤班班長;

B、 後勤班班長;

C、 分站主任;

D、 巡邏主任;

E、 值日員;

F、 電話接線生;

G、 通訊中心操作員;

H、 汽車司機;

I、 傳遞員;

J、 司閽;

K、 執勤人員;

L、 後勤人員。

三、例外服務係指在消防隊以外向機構或人士提供者,包括:

A、 派駐,即在消防隊以外、包括在公共場所或收入撥歸慈善用途的其他公眾場所內、經隊長許可及訂定 而進行之所有服務;

B、 有薪出勤,即私人機構經申請及獲許可後,由後勤 人員或休假人員向其提供者。

四、特別服務係指其特徵不包括在上述任一類型之內者。

第二十七條

(執勤班班長)

澳門總部的執勤班班長之任務係由澳門行動組之區長擔任,其職責為:

A、 於接班時及換班後向消防隊副隊長及行動組主任報到;

B、 制定行動站值日服務輪值表;

C、 辦理人員之接班,檢查其是否完全明瞭本身職責,使車輛及物料能保持良好使用條件,並對所有存放在總部內的物品負責;

D、 接班後巡視總部,使物品保持良好狀及完整放置,並將發覺的任何不規則情事向上級報告;

E、 負責其領導的行動站之班的人員,紀律及外觀;

F、 在接獲一切救援要求後,陪同執勤人員趕赴現場及指揮工作,直至上級到達為止;

G、 解救援要求後向司令部報告;

H、 熱帶風暴來臨時遵守及執行內部指令;

I、 完成任何外勤工作歸隊後,領導物料及車輛之清潔工作,並替補車輛之物料;

J、 於值勤及換班後,將「每日事故」之登記以及將其值日時倘有之火警和其他災害或事故之報告書呈 交;

K、 立即將任何物料的損壞或損毀情事通知行動組主 任;

L、 登記由值日員對水電錶之讀數;

M、 遵守及使遵守由司令部所發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二十八條

(後勤班班長)

澳門總部後勤班班長之職由區長擔任,於特別情、發生大火、颱風或其他天災時,在災場或總部協助救援服務。

第二十九條

(分站主任)

�E仔或路環行動分站之主任的職務為:

A、 制定其所領導的分站之每日服務輪值表;

B、 參予列隊,並辦理其分站的人員之接班;

C、 接班後巡視分站,檢查物料狀及其是否完整放置,並將發覺的任何不規則情事向上級報告;

D、 負責其領導之現役人員的紀律及外觀;

E、 在接獲一切滅火或救援要求後,陪同及指導小組工作,並在有需要時要求行動站增援;

F、 解�麇炴帛n求後向行動組主任報告;

G、 熱帶風暴來臨時遵守及執行內部指令;

H、 完成任何外勤工作歸隊後,領導物料及車輛之清潔工作,並供應任何倘有需要之替補物料;

I、 於值勤及換班後,將「服務記錄」以及將其值日時倘有的事故之報告書呈交;

J、 在適當時候將任何物料的損壞或損毀情事向行動組主任報告,並向服務組要求必需的維修;

K、 登記水、電錶之讀數;

L、 遵守及使遵守由司令部所發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三十條

(巡邏主任)

巡邏主任之職務由澳門總部一名區長擔任,其職責為:

A、 在該部隊擔任例外服務的地點進行巡邏,並查察其成員對現行定的遵守,將任何不尋常事故向上級報告;

B、 填寫有關巡邏冊,每日將之交予副隊長。

第三十一條

(值日員)

值日員之職務由澳門總部及離島行動分站一名助理消防員擔任,並具有如下特別責任:

A、 縱使發生災難,亦應留守總部內,不能出缺;

B、 於接班時及換班後向行動組主任及執勤班班長或分站主任報到;

C、 參予所有列隊,並負責點名及檢查人員的外觀;

D、 接班後參予檢查物料;

E、 按照上級指示稽查通訊中心的工作,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與無線通訊員合作;

F、 將所有物料的往來登記,如有需要時增援人員及物料至災場;

G、 完成任何外勤工作歸隊後,協助執勤班班長或分站主任稽查物料及車輛之清潔工作,並替補車輛必需 的物料;

H、 未經隊長或分站主任許可,不容許�2a屬該部隊的物品離開總部,並禁止陌生人內進,且須陪同持有 有關許可的人入內;

I、 嚴格稽查所有內部服務並對之負責,且將所查察到的所有欠缺之處、缺點或毛病向執勤班班長或分站 主任報告;

J、 不容許在肅靜時間內嘈吵,將所查察到的所有事故通知執勤班班長;

K、 夜間巡邏總部所有建築物,管理節省能源,並只開動或燃亮不可少的機器或燈光;

L、 嚴格遵守訓練時間,並以晨鐘喚醒人員;

M、 熱帶風暴來臨時遵守及執行內部指令;

N、 在戒備情時,召集人員及登記各人的報到時間,並準備有關服務,以便能在第一時間內行動;

O、 升降國旗及/或隊旗;

P、 對水、電錶進行讀數,以便執勤班班長作出登記;

Q、 遵守及使遵守由司令部所發出的命令及指示。

第三十二條

(電話接線生)

電話接線生之職責為:

A、 縱使發生災難,亦應留守總部內,不能出缺;

B、 於接班時及換班後向執勤班班長及值日員報到;

C、 工作時間內應保持警覺,未得值日員預先接替,不得離開通訊中心;

D、 保持電話儀器及電話室清潔及整齊;

E、 迅速接聽電話,尋求證實事態其是否嚴重,並將地點和事故性質通知值日員;

F、 立即將災難事故通知隊長、副隊長和行動組主任,當有需要時或獲上級指示後,知會澳門自來水公司、澳門電力公司和治安警察廳,倘事態嚴重,應通知澳門保安部隊參謀長及澳門保安部隊駐消防隊聯絡官;

G、 不容許非擔任通訊工作的陌生人逗留在通訊中心內;

H、 不容許他人使用或接聽通訊中心的電話;

I、 將其所獲悉的事故,在其職權及服務範圍內,告知值日員;

J、 將所有接獲及發出的訊息、事故或在其工作期間內的任何修改情事,一概繕錄在電話登記冊內。

第三十三條

(通訊中心操作員)

澳門總部及離島行動分站通訊中心操作員之工作由一名助理消防員擔任,倘欠缺時則由一名消防員出任之,其職責為:

A、 未得值日員預先接替,應留守通訊中心內,不能出缺;

B、 於接班時及換班後向執勤班班長或分站主任,以及值日員報到;

C、 按所接獲的指令,在工作期間內操作總機及發出訊息,並登記所有通訊;

D、 將接收或發出的任何訊息填寫在訊息表上交予副隊長;

E、 保持電話儀器及電話室清潔及整齊;

F、 不容許陌生人逗留在中心內;

G、 立即將所獲悉的任何事故通知值日員;

H、 按照上級規定,繕錄中心每日服務登記冊。

第三十四條

(汽車司機)

澳門總部及離島行動分站的汽車司機之工作,由有資格的消防員擔任,其職責為:

A、 在接班後檢查由其負責的車輛,視察其燃料、潤滑劑和水,以及引擎、水泵和梯的運作情�楚A並將所發現的所有毛病告知值日員;

B、 照顧及駕駛車輛,在發生災難或進行其他工作時操作水泵及梯;

C、 在災場時不能離開車輛,尤其當水泵或梯正在操作時;

D、 除非在緊急情,否則不能將車輛駛離總部或行動分站,縱使獲得上級許可,亦須先讓值日員知悉,歸隊後亦應向其報到;

E、 駕駛車輛應加倍小心,即使在緊急情況下亦應遵守交通條例;

F、 當發現任何損壞或意外時,應立即通知執勤班班長或分站主任;

G、 在換班時應將所負責的車輛清理及檢查妥當,並將所發覺的任何毛病向行動站班長指出;

H、 遵守上級命令及指示。

第三十五條

(傳遞員)

澳門總部的傳遞員之工作,由消防員負責,其職責為:

A、 在常規時間內將函件及其他文件送達目的地;

B、 進行召集後勤人員或進行其他緊急事件;

C、 執行上級所命令的一切工作。

第三十六條

(司閽)

澳門總部及離島行動分站的司閽工作,由消防員負責,其職責為:

A、 外表端莊、衣著整齊地留守在崗位,未得值日員預先接替,不得出缺;

B、 每次輪值後向值日員報到;

C、 在工作地點應保持警覺,嚴格監管人員與財產之進出;

D、 使物科及地方保持整齊清潔;

E、 不容許陌生人進入總部或離島行動分站,經許可者則除外;

F、 不容許他人在總部前停泊車輛;

G、 不容許群眾聚集在大門附近;

H、 在每日服務換班、訓練、列隊時及有其他指令時按鐘;

I、 遵守上級命令及指示,並將所懷疑的一切不尋常情事向值日員報告。

第三十七條

(執勤)

執勤服務維時二十四小時,由行動組人員在澳門總部、氹仔及路環行動分站內擔任本章程第十九及二十條所指之任務。

第三十八條

(後勤)

一、後勤服務維時二十四小時,由行動組人員為對執勤服務增援,在澳門總部內擔任本章程第十九條所指之任務。

二、後勤服務的人員亦有權執行本章程第二十六條三款B項所指之例外服務。

三、在對抗天災的民防計劃內、或其他異常情況、又或經隊長訂定時,後勤服務得在氹仔及路環分站作出。

第二章

人員情況、服務之輪值及對調

第三十九條

(人員情況)

鑑於服務需求與可動用條件,消防隊人員得處於以下情況:

A、 被委派擔任日常服務,並以輪值制度進行;

B、 差使,當擔任指令之特別任務、被豁免所有或一些輪值服務者;

C、 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的臨時委任者;

D、 出差,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向部隊以外提供不超過一年期的服務者;

E、 派駐,向部隊以外提供不固定期限之服務者;

F、 按照本地區現行法例規定享受休假及大假者;

G、 生病在家或留院者;

H、 因健康情況之條件及在擔任某些工作可能引致的後果,按醫生建議(在家或工作地方)作短時間休養者;

I、 按照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規定所指之短期及長期停職者;

J、 按照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規定所指之不合法缺勤者;

K、 按照訓練計劃及程序參予所指的訓練或實習者;

L、 因長期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而只擔任輕便工作者,此情況須經健康委員會建議、澳門保安司令每年作出核准方可;

M、 脫離服務,等待轉為另一情況者;

N、 其他不列入上指情況者。

第四十條

(輪值服務)

一、輪值服務的排列係按年資編排,較年輕者排在最前。

二、除上款所指情況外,人員亦得被委任擔當指定的特別服務。

三、準備服務的消防員將按其職位及職務被分組編入組及科的服務輪值表。

四、區長及副區長將按其職位及職務被分組編入組及科的服務輪值表。

五、委任一般在進行日前夕作出,並由準備妥當的人員擔任。

六、當開始執行服務時,整個服務將被視為已作出。

七、當消防員須擔任與輪值表不相符的全部或部份工作時,有關的豁免將刊載於內部指令內。

第四十一條

(休班)

一、在完成執勤服務後,立即轉為後勤服務,跟著在可能時行動組之班將有二十四小時之休假。

二、當缺乏人員或工作上之需要不容許進行原定之休假時,得撤消休假或在按上級指定之日數內有限制性地休假。

第四十二條

(對調工作)

工作之對調得由作出委任的上級批准,但不得對工作或第三者有所妨礙,且硬性規定對調須在對方作出調動的續後第一次出勤進行。

第四十三條

(差使)

一、司令部得委出必須數目的人員,擔任總部或分站內部各項工作或任何特別服務,此係視乎人員擔任該等職務具有特長、有良好個人考勤及服務年資較長而定。

二、服務少於一年者不得被委派擔任差使工作,除非具有對工作有利的特長者,經六個月服務後方得為之。

三、所有出任差使之人員必須擔任由上級所指定之輪值服服。

第四十四條

(出差條件)

一、出差及派駐的委任一般只對服務超過五年的人員而言,並視乎其體能、智力或專業資格以及對即將出任的服務類別能否勝任等來作出。

二、出差及派駐的情況不會妨礙人員之職程。

第三編

人員

第一章

團體及現役人員

第四十五條

(團體、職級及現役人員)

一、消防隊的團體及職級係在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內訂定。

二、消防隊人員編制包括:*

A、 隊長及副隊長;

b) 消防隊男性之普通職程或直�讕噩{之總編制內之各職級為:助理區長、一等區長、區長、副區長、高級消防員及消防員;*

c) 消防隊女性之普通職程或直�讕噩{之總編制內之各職級為:副區長、高級消防員及消防員。*

三、現役消防員以職級及年資順序登錄在有關編制內。*

四、人員編制載於本規章之附件B。*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2/92/M號法令

第四十六條

(進入)

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以及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之規定,投入消防隊的人員,應在修讀普通及特別地區治安服務課程後,分別進入消防員及副區長職位內。

第四十七條

(職位之進入次序編排)

職位進入之次序編排,係按照地區治安服務管制規則之地區治安服務訓練期所獲得的最後得分,按遞減次序編排。

第四十八條

(晉升)

一、按照被承認之專業資格及能力、服務時間、團體之條件等,消防員有權在其職程內升級。

二、警員在職級表內之晉升係循序地按所定之職級編制而進行,且其必須為現役人員。

三、晉升方式及晉升應符合之條件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內。

第四十九條

(職級—— 職階之晉升)

消防員、助理消防員、副區長和區長等的每一職級人員職階的晉升,係按照在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內所定之考勤為之。

第五十條

(職級表—— 工齡)

一、人員之職級表係按職位由高至低編排,在同一職位裡按職階排列,而職階中則視乎工齡來排列。

二、在每一職位中,人員在該職階內的工齡係按在內部指令刊登晉升批示之日起計算,最近期獲晉升者被視為工齡最短者。

三、按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所定之紀律處分所產生的效力,會影響工齡之計算。

第五十一條

(較低級任務)

消防隊人員不能被委任擔任比其職位較低的任務,亦不能受比其職級或工齡較低之人員管轄。

第五十二條

(署任及兼任)

一、署任係由同一職級人員作出,倘欠缺時,則由直接下一級人員擔任之。

二、所有署任擔任直接上一級職位之人員,其職級即被視為與該級相同。

三、當署任係臨時性時,署任人應根據原來被接替人之吩咐及方式來辦事。

四、職務或服務之兼任得被指定,惟須載於內部指令內。

第五十三條

(職務之上任)

一、隊長出任職務時,應對所有設施、分站和部門予以視察,當現役人員和服務性質許可時,下令進行總列隊接受檢閱,並由正式開始擔任其職務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澳門保安司令呈交一份關於營房、行政、紀律、訓練及物料的報告書。

二、副隊長出任職務時,應對所有設施予以視察,並在三十天內向隊長呈交一份關於由其負責的工作之報告書。

三、被委任為主任級的消防隊人員出任有關職務時,應對其管理的人員及所有由其負責的設施和物料予以視察,並在三十天內向其直屬上司呈交一份關於由其負責的工作之報告書。

第二章

紀律及權力制度

第五十四條

(紀律制度)

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適合向消防隊人員施行。

第五十五條

(權力)

一、在發生災難時,消防隊隊長得:

A、 建議召集任何有用的人士及所需的車輛,以救援生 命及保障財產;

B、 佔用所需的樓宇,以設立公眾救援服務;

C、 使用任何公共或私人水源;

D、 使用任何能容許更有效地接近,並能提高服務及救 援效能的屋宇路徑;

E、 倘有需要為進行滅火行動或阻止其蔓延,下令撤 離、拆卸、搬移及切斷與災場相連的屋宇。

二、在執行任務時,任何由消防隊人員導致的損壞,均被認為因災難而引致者。

第五十六條

(行為)

消防員的行為應依照下列規則:

A、 其係自願地定保障社會,對抗天災或技術上的災害及困難情況,故須尊敬社會;

B、 在任何情況下,尊重人類生命,保護其財產;

C、 正確地判斷危險情況,當拯救人命時在行動上應有無懼及勇敢精神,使部隊「捨己為人」精神得以發 揚光大;

D、 在立即及專注地為病患者及遇難者提供援助時,或協助所有居民解決日常生活困難時,應永遠具寬仁行為;

E、 關注由其保護及維護之居民財產及其所有物,不容許其損壞,除非為避免其他較大損害時方得為之。

第三章

待遇、權利及義務

第五十七條

(進入權利)

消防隊人員作出工作行為或任務時,有權自由進入舉行公眾集會的、或容許公眾進入而須付款的場所,又或進入須付若干費用或須持有任何人均可取得入場券的地方。

第五十八條

(休假、請假及缺勤)

一、當工作條件容許時,消防隊人員可享有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及現行一般法例所指之休假及請假。

二、除病假外,所有假期可因紀律情事或公眾利益而中止。

三、所有休假和缺勤將載於內部指令內。

四、正在享受假期的人員將會接到一份載明有關許可之休假憑據。

五、應報到的消防隊人員,倘因病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報到時,應以最迅速的途徑通知所屬之指揮部。

第五十九條

(薪俸及其他待遇)

按照現行法例,消防隊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A、 月薪及其他與其職級相同的酬金;

B、 由私人要求作出額外服務的酬金;

C、 獲分配制服及鞋;

D、 膳食津貼;

E、 包括其家屬在內的醫療、藥物及住院補助;

F、 每月特別賞金;

G、 擔任課程或實習課的教師、導師或督導員有權收取 訓練賞金。

第六十條

(敬禮及致敬儀式)

一、消防隊人員向副區長及以上的高於本身職位之長官敬禮。

二、所有人員須向國旗及旗幟、國家元首、本地區總督、穿著軍服或證明為上尉以上之海、陸、空軍長官敬禮。

第六十一條

(報到)

一、在以下情況內,所有人員須向其上司報到:

A、 進入本部隊;

B、 晉升後;

C、 情況改變;

D、 休假、留醫或病假後復職時;

E、 任何紀律處分終結後。

二、報到的進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A、 隊長向澳門保安司令;

B、 副隊長向隊長;

C、 助理區長向隊長及副隊長;

D、 一等區長向隊長、副隊長及其所隸屬的助理區長;

E、 區長向隊長、副隊長及其所隸屬的助理區長或一等區長;

F、 副區長向副隊長及其所隸屬的助理區長、一等區長及區長;

G、 其他人員向所隸屬的區長及副區長。

三、報到應在第一款所指情況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負有差使或派駐在離島的人員應在上午九時前往報到,其餘者則應在換班時為宜。

第六十二條

(保密)

所有消防隊人員由於出任職務而獲知的一切情事及資料,即使無機密或秘密性質,均應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條

(服務評分)

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章程之規定,對所有消防隊人員所作出之服務,應定期性予以評分。

第六十四條

(註冊編號)

一、消防隊人員在投入該隊時,將獲分配註冊編號,且在其整個職程內均會保持不變。

二、消防員及助理消防員應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制服章程之規定,將註冊編號附於制服上。

第六十五條

(認別方法)

所有消防隊人員均獲發給一個專供澳門保安部隊成員使用的證件,但在法例有所要求的情況�楔U,不能豁免且不能代替民事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

(紀錄紙)

個人紀錄紙載有所有消防隊人員在部隊服務的時間內一切刊登在內部指令的所有經歷記錄,尤其為:

A、 委任;

B、 晉升;

C、 休假;

D、 大假;

E、 缺勤;

F、 受勳;

G、 嘉獎;

H、 法庭傳令書;

I、 住院及出院;

J、 課程;

K、 考試;

L、 實習;

M、 紀律登記及其他值得紀錄的事項。

第四章

職權

第六十七條

(隊長)

除第八條所指者外,隊長還有以下職權:

A、 執行或使執行澳門保安司令之命令;

B、 執行或使執行現行法例、章程及命令;

C、 領導、稽查及監察由消防隊屬下之機構及單位,並制定被認為必需的命令及指示;

D、 為使所有機構及單位一體化及良好運作,向澳門保安司令建議刊登法例、章程或認為適宜採取的措施;

E、 向澳門保安司令建議消防隊人員的委任、晉升、革職及中止合約;

F、�鴝w紀律起訴的作出;

G、 按規行紀律章程的規定,對下屬施以獎罰;

H、 在法例所賦予的職權範圍內給予人員休假;

I、 召集紀律委員會;

J、 按澳門保安司令的授權,核准消防隊人員擔任經其他人士要求的特別性質服務;

K、 核准在部隊以外提供服務的人員之替換;

L、 制定關於消防隊的建議書,以便制定預算冊;

M、 在不妨礙立即應採取的措施之情況下,告知澳門保安司令任何嚴重事故。

第六十八條

(副隊長)

除第九條所指者外,副隊長還有以下職權:

A、 出任由隊長訂定的關於人員及物料之管理、訓練、工作的協調及稽查等職務,並建議或定出必需的改善措施;

B、 協調、指導及監督人事、補給暨訓練處的計劃活動;

C、 按照行動組和防火組的需要以及人事、補給暨訓練處的計劃活動,協調、指導、監督及稽查行動組所進行的工作;

D、 巡視消防隊的設備及物料,定出保養及維修的適當 措施;

E、 主持行政委員會及紀律委員會;

F、 尋求預防任何紀律違犯,並按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所授予的紀律職權執行之;

G、 每日應獲知錄於每日事故登記冊上關於物料及人員的事故,進行或下令進行調查,並定出必需的改善 措施;

H、 每日向隊長報告事故和按其性質應告知的任何事 宜。

第六十九條

(助理區長)

一、助理區長擔任之職務如下:

A、 行動組主任;

B、 防火組主任。

二、特別擔任:

A、 按照隊長的指令及接獲的指示,領導、指導及稽查 由其負責的服務;

B、 計劃及建議必需的指示,使由其負責的服務能良好進行及有良好效能;

C、 執行及使執行現行法例、章程、命令及指示;

D、 將其部門的文件呈交隊長作出批示;

E、 當被要求時對其下屬的道德及專業資格作出報告;

F、 留意其下屬的紀律;

G、 擔任其他被委派的職務。

第七十條

(一等區長)

一、一等區長擔任之職務如下:

A、 行動組副主任;

B、 防火組副主任(圖則暨意見科科長);

C、 人事、補給暨訓練處主任;

D、 辦公室主任。

二、擔任行動組副主任時,其職責為:

A、 協助主任,在其缺席、合法性地不在場時代替之,且在隊長職位懸空時出替,直至有新的委任為止;

B、 出任由主任訂定的,由該處所負責之關於人員和物料的管理、工作的訓練和稽查等職務,並建議或定 出必需的改善措施;

C、 巡視由該處負責的設備及物料,建議保養及維修的適當措施;

D、 每日接受該組服務人員的事故報告書,並定出必需的改善措施;

E、 與服務組協調關於使該組物料及設施良好運作的必需措施。

三、擔任人事、補給暨訓練處主任時,其職責為:

A、 按照副隊長的指示,領導及稽查由其負責的部門;

B、 將其部門的文件呈交副隊長作出批示;

C、 在常規規則內執行其部門的工作,並將所有須由上級解決的情事呈上予上級;

D、 留意其下屬的紀律;

E、 擔在其他被委派的職務。

四、擔任辦公室主任時,其職責為:

A、 按照隊長的指示,領導及稽查由其負責的部門,並確保指示的良好執行;

B、 將其部門的文件呈交隊長作出批示;

C、 留意其下屬的紀律;

D、 教授和稽查其人員的專業技術訓練;

E、 向人員轉達由司令部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F、 檢查被委派擔任外勤工作的人員之制服和裝備,並參予列隊;

G、 向司令部作出其屬下人員資格之報告;

H、 擔任其他指定的職務或工作。

第七十一條

(區長)

一、區長擔任的職務如下:

A、 行動組之班長;

B、 服務組主任;

C、 科長。

二、擔任行動組之班長時,其職責為:

A、 領導及稽查執勤隊伍所負責的工作,並確保其良好執行;

B、 注意物料及設施的清潔及良好保養;

C、 向人員轉達由司令部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D、 向行動組指揮部作出其屬下人員資格之報告;

E、 向行動組指揮部報告其範圍內所發生的事故;

F、 經常巡視其範圍內存有的設施及站崗;

G、 教授和稽查其人員的專業技術訓練;

H、 當有需要時檢查分派予人員之制服及裝備;

I、 向行動組主任報告所有辦公時間內所發生的事故;

J、 保持人員住址的登記之最新資料;

K、 擔任上級指定的其他職務或工作。

三、擔任服務組主任時,其職責為:

A、 領導及稽查其負責的工作;

B、 教授和稽查汽車司機及特別車輛操作員的技術訓練;

C、 留意由其負責的設施、物料和工場/倉庫儀器的整齊及保養;

D、 為使能有良好運作和工場有最大效能,向司令部建議物料需求的充足供應;

E、 向副隊長報告物料的損壞和操作性能事宜;

F、 留意其下屬的紀律;

G、 擔任上級指定的其他職務。

四、擔任科長時,其職責為:

A、 按照隊長的指示,領導及稽查由其負責的部門,並確保指示的良好執行;

B、 將其部門的文件呈交隊長作出批示;

C、 留意其下屬的紀律;

D、 教授和稽查其人員的專業技術訓練;

E、 向人員轉達由司令部發出的命令或指示;

F、 檢查被委派擔任外勤工作的人員之制服和裝備,並參予列隊;

G、 向司令部作出其屬下人員資格之報告;

H、 擔任上級指定的其他職務或工作。

第七十二條

(副區長)

一、副區長擔任的職務如下:

A、 離島行動分站主任;

B、 科、辦公室和行政委員會副主任;

C、 特別車輛的駕駛—— 操作員;

D、 出勤指揮官;

E、 訓練員及督導員。

二、其擔任的職責尤其為:

A、 倘擔任離島行動分站主任時,其職責一如本章程第二十九條所載者;

B、 在擔任組、辦公室及行政委員會副主任時,於有關之主任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替之,擔任其所負責的領導職務時須完全負起責任;

C、 身為特別車輛駕駛—— 操作員時擔任特別車輛(雲梯車及長臂猿)的駕駛及操作之特別任務,並負責 其維修及保養;

D、 身為出勤指揮時,擔任所有出勤之車輛及人員出勤 的指揮任務,並負責車輛之維修及保養。

三、副區長還有以下職責:

A、 透過訓練、以身作則、訓話及勸諭等方式指導消防員履行其義務;

B、 擔任被委派之特別職務及工作,並以特別義務出任之;

C、 在例外服務中擔任士官工作;

D、 按其專業性,擔任技術訓練的訓練員或督導員任務;

E、 擔任上級指定的其他職務及工作;

F、 向上級報告任何所發現的不尋常事故。

第七十三條

(助理消防員)

助理消防員之職責為:

A、 擔任汽車及救護車之出勤指揮官,並須對其擔任的服務及工作方式負責;

B、 擔任汽車及特別車輛的司機職務,負責駕駛和操作,以及其維修和保養;

C、 擔任值日員及軍需官之職務;

D、 擔任在總部及離島分站的每日輪值服務;

E、 在各科內擔任差使職務;

F、 按輪值表擔任例外服務;

G、 在訓練人員方面擔任督導員工作;

H、 透過訓練、以身作則、訓話及勸諭等方式指導消防員履行其義務;

I、 向上級報告任何所發現的不尋常事故;

J、 擔任上級指定的其他職務及工作。

第七十四條

(消防員)

消防員之職責為:

A、 按照其職務,擔任行動組的執勤及後勤工作;

B、 擔任電話接線生、通訊中心操作員的工作;

C、 擔任汽車司機職務,並對其維修及保養負責;

D、 在總部及離島消防分站擔任每日輪值服務;

E、 擔任司閽、傳遞員、隊長和辦公室的庶務員、以及其他由上級指定的工作;

F、 輪值擔任其負責的例外服務;

G、 擔任上級指定的其他職務及工作。

第七十五條

(福利會)

消防隊人員隸屬市政廳福利會。

第四編

一般規則

第七十六條

(警告書)

一、倘在賦予消防隊的任務及職權範圍內發現容易補救的不正規行為、且不會即時對人們及財產有損害時,將由有關公務員或公職人員作出警告書,其內列明被發現的違犯及建議違犯者應採取的措施和須履行之期限。

二、警告書的一份副本應交予違犯者,並告之倘不遵守所建議的應採措施時,為產生下條效力,將作出控告書。

三、控告書其他副本亦將送到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及其他指定人士。

第七十七條

(控告書)

在不妨礙由法例賦予其他人士的職權之情況下,有關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在執行賦予消防隊的任務和職權時,倘發現會構成被處罰的違犯情事時,須作出控告書,並將之送交有關人士、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另一份副本寄交或送交違犯者。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及內部指令)

一、辦公時間表係按隊長指示而編定的。

二、輪值服務的換班時間為上午十時。

三、按隊長之指示,內部指令由辦公室主任繕寫。

四、指令的傳達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第七十九條

(列隊及檢查)

一、在澳門和離島輪值及其他每日服務的換班時,應舉行列隊及檢查。

二、除上款所指的檢查外,當任何服務開始時,亦將進行列隊,並由有關指揮官進行檢查。

三、在分站內的檢查,由有關主任進行。

四、為證實人員的制服及裝備良好、由其負責的物料和設施具備良好的狀況,各部門的主任應進行必須的檢查,並著令列隊。

第八十條*

(消防隊紀念日)

澳門消防隊於五月二日紀念其創立,並將該日命名為“澳門消防隊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6/92/M號法令

二月八日第15/86/M號法令核准之消防隊章程第五條所指之附表A

二月八日第15/86/M號法令核准之消防隊章程第四十五條所指之附表B*

消防隊人員團體

I ——指揮人員編制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隊長 1 1
副隊長 1 1

II ——總編制

A——男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助理區長 4 4
一等區長 6 6
區長 15 17
副區長 52 50
高級消防員 100 108
消防員 470 495

B——女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副區長 - 3
高級消防員 - 5
消防員 - 43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0/88/M號法令,第67/90/M號法令,第42/92/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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