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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景藝設計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學生中心連中心廣場(D)及中葡樓停車場天台綠化設計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 第156/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 |
版數: | 1112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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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鮑思高體育綜合體球場更換人造草皮工程”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59/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 |
版數: | 11124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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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文新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巴波沙中葡小學擴建工程”承攬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0/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9/2008 |
刊登日期: | 2008.12.3 |
版數: | 11125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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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旅遊局局長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亞洲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局轄下大樓及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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