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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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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9/M號法令

第15/99/M號法令

四月十二日

鑑於澳門之體育運動在本澳及國際上之發展日益蓬勃,故宜賦予本地區之體育總會及可對正確發展澳門體育運動作出重要貢獻之人士,在體育委員會內更大之代表性。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二月七日第10/94/M號法令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
二、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八名由被認可之體育總會指定之領導人員,其任期為兩年;
j)不多於五名由總督指定之在體育領域享有聲譽之人士,其任期為兩年。
三、 ......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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