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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東方基金會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於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創立,後經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透過同年六月十四日內政部部長之訓令予以認可,該訓令公布於七月十三日第二組共和國公報。
按照上指基金會章程規定,基金會應在澳門設有一辦事處,故此,該基金會向澳門總督申請宣告其為行政公益法人。
在澳門法律體系內,有關賦予行政公益法人資格之事宜,係由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23229號法令(海外行政改革)所規範,該法規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私人創立之實體須連續五年實現其章程所定之屬整體利益之宗旨,方獲賦予行政公益法人資格。
在共和國,關於成為公益法人之宣告係由十一月七日第460/77號法令規範,該法規並不在澳門生效,而其中就上指在時間方面之要件,該法規容許在例外情況下得予以免除。
鑑於在本地區對宣告成為行政公益法人此事宜作出規範之法規,在其所訂之制度中某些方面可能不符合目前之實際情況,但現時並非是對該制度進行整體檢討之適當時候;
另一方面,對於東方基金會之情況,考慮到其設立時之專門情況以及其擬實現之屬整體利益之重要宗旨,立即認可其為行政公益法人應是合理的。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為一切法律效力,其中包括稅務方面之效力,尤其是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1678號立法性法規所載者,宣告東方基金會為行政公益法人。
作為行政公益法人,東方基金會有下列義務,但不影響其他法律或其章程所規定之義務:
a)每年向澳門總督送交完結年度之工作報告及帳目;
b)通知澳門總督有關其章程之任何修改;
c)向有權限要求提供資料之官方實體提供所要求之資料;
d)在能力範圍內協助本地區及地方行政當局提供服務。
在下列情況下,終止行政公益法人之宣告及因該宣告而生之優惠:
a)基金會之撤銷;
b)基金會不再謀求實現屬整體利益之宗旨或不再與行政當局合作,以致宣告其為行政公益法人變為不合理時,經總督作出批示予以終止。
一九八九年三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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