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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在訂定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成員之法律制度時,規定僅得聘請具學士學位之人士出任秘書長或顧問之官職,而對於技術顧問,則限於具高等課程學歷或特別資歷之人士出任。
然而,該等要件不應作為在任用有關人士擔任上述官職時之障礙;擔任上述有關職務之人士應被自由委任,而在任用有關人士擔任該等職務時,個人信任及專業經驗應列入必要考慮之範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經修改後之條文如下: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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