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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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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4/M號法令

第16/94/M號法令

四月六日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在訂定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成員之法律制度時,規定僅得聘請具學士學位之人士出任秘書長或顧問之官職,而對於技術顧問,則限於具高等課程學歷或特別資歷之人士出任。

然而,該等要件不應作為在任用有關人士擔任上述官職時之障礙;擔任上述有關職務之人士應被自由委任,而在任用有關人士擔任該等職務時,個人信任及專業經驗應列入必要考慮之範圍。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六款,經修改後之條文如下:

第十六條

(聘任)

一、
二、
三、
四、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顧問,應從具擔任有關職務之適當學士學位或特別資歷之人士中聘請。
五、
六、技術顧問,應從具擔任有關職務之高等課程學歷或特別知識之人士中聘請。
七、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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