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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一月十八日第1/99/M號法令,許可發行標誌著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日子之紙幣。
同時,亦認為有需要發行紀念此事之一系列共分三次發行之紀念幣。
基於此;
考慮到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建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作為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附件之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許可鑄造及發行紀念葡萄牙共和國對澳門地區之政權移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之“Proof”式金屬紀念幣,面值為澳門幣壹佰圓,發行限量為三萬八千八百八十八枚。
上條所指紀念幣以純度為925/1000之銀合金鑄造,嵌有橢圓形24K純金,直徑為38毫米,並可有大約1.3/1000之公差,重量為31.103克,並可有大約3.7/1000之公差,形狀為圓形。
一、紀念幣正面之構圖,中央部分為澳門港口景色,左邊為一葡萄牙之三桅帆船,船帆上有基督十字圖案,右邊為一中國式帆船及媽閣廟正門上半部分,整個構圖由橢圓形邊飾圍繞,而上邊標明鑄造年份。
二、紀念幣背面之構圖,中央部分為澳門市之徽號,兩邊分別有五顆星圍繞,上邊為“MACAU”及“澳門”字樣,下部分別以中葡文標明面值。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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