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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六及其一項附件。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為進一步提高內地1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年10月17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雙方決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推動專業人員資格互認簽署本協議。
一、服務貿易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建築、醫療、研究和開發、房地產、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公用事業、電信、視聽、分銷、銀行、證券、旅遊、文娛、海運、航空運輸、個體工商戶等19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 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和《〈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的補充和修正。與前六者條款產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為准。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貿易投資便利化
雙方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同意採取以下措施以進一步加強商標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一)合作機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澳門經濟局建立聯絡機制,加強雙方在商標領域的合作。
(二)合作內容
1.加強兩地在商標領域的信息交流。
2.通過舉辦研討會、交流會及網站宣傳等形式,增加兩地企業對雙方商標註冊制度的認識。
3.加強兩地在人員培訓方面的合作。
三、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雙方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推動專業人員資格的相互承認:
(一)會計領域
雙方將啓動兩地開展中國註冊會計師和澳門核數師考試部分考試科目相互豁免的研究工作。
(二)印刷領域
雙方主管部門或行業機構將開展兩地印刷技能人員的技術交流工作。
四、附件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九年五月十一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務部副部長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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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增偉 | 譚伯源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a. 法律服務 (CPC861)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澳門律師 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2. 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與成立時間滿1年或以上並至少有1名設立人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的廣東省的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A. 專業服務 | |
h. 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藥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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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報考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執業藥劑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2. 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內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的外資股比不超過70%。1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C. 研究和開發服務 | |
a. 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CPC8510)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自然科學和工程學的研究和實驗開發服務。 2 |
1 對於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合作門診部,按照《〈安排〉補充協議五》處理。
2 內地《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禁止類除外。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D. 房地產服務 | |
a. 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房地產服務 (CPC821) b. 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CPC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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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房地產項目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k. 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中介機構資格。1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r. 印刷和出版服務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 |
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和福建省試點舉辦展覽。1 2. 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2 3.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雲南、貴州和四川等省、自治區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試點經營出國展覽業務 3,參展企業應為在該省、自治區註冊的企業。 |
部門或分部門 | 1. 商業服務 |
F. 其他商業服務 | |
公用事業服務 | |
具體承諾 | 在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下城市中,取消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建設、經營城市燃氣管網的股比限制。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C. 電信服務 | |
電話卡銷售 |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 1 |
部門或分部門 | 2. 通信服務 |
D. 視聽服務 | |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 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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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產品)的分銷服務。2 |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允許國產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出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澳門進行後期製作。 |
部門或分部門 | 3. 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
CPC511, 512, 513 1, 514, 515, 516, 517, 518 2 | |
具體承諾 | 1. 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對於已取得內地資質的澳資建築業企業,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3
頒佈前,原建設部關於澳資建築業企業資質審查中對澳門籍項目經理的認定政策不變,澳門籍項目經理在原受聘澳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仍然有效。 2. 在新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頒佈後,允許原認定的澳門籍項目經理在該標準頒佈前已承接或開工的工程項目中,繼續作為項目經理直至項目竣工。 |
部門或分部門 | 4. 分銷服務 |
A. 傭金代理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B. 批發服務 (不包括鹽和煙草) C. 零售服務 (不包括煙草) D. 特許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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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保險和證券) |
部門或分部門 | a. 接受公衆存款和其他應付公衆資金 b. 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 信貸、商業交易的代理和融資 c. 金融租賃 d. 所有支付和匯劃工具,包括信用卡、賒 賬卡和貸記卡、旅行支票和銀行匯票(包 括進出口結算) e. 擔保和承諾 f. 自行或代客外匯交易 |
具體承諾 | 1. 澳門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2. 若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部門或分部門 | 7. 金融服務 |
B.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 | |
證券服務 期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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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在廣東省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公司作為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到1/3。 |
部門或分部門 | 9. 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A.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 導遊(CPC7472)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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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1.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取得內地出境旅遊領隊證,並可受僱於內地具有出境旅遊業務經營權的國際旅行社和獲准經營赴港澳團隊旅遊業務的澳門、香港旅行社。 2. 經營赴台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簽注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以便利內地及澳門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產品。 |
部門或分部門 | 10. 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A. 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 | |
具體承諾 | 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澳門研發的網絡遊戲產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A. 海運服務 H. 輔助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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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 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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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該澳門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澳門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
部門或分部門 | 11. 運輸服務 |
C. 航空運輸服務 | |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 (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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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出具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澳門銀行作擔保 1,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部門或分部門 |
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未列出的部門 |
個體工商戶 |
具體承諾 |
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營業範圍為:個體診所;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批發業(僅限紡織品、服裝、日用品、文具用品、體育用品和其他文化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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