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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修正案。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2/2002 |
刊登日期: | 2002.8.7 |
版數: | 3878-3979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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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按照同一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顧問: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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