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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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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7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新加坡共和國政府的航班協定修正案。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

法規:

第1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2

刊登日期:

2002.8.7

版數:

3878-3979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科技委員會並訂定其職務──廢止一月五日第1/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科技委員會 -
  • 第17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及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條(十一)項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科技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 唐志堅;
    (二) 廖澤雲;
    (三) 楊俊文;
    (四) 吳亦新;
    (五) 崔世平;
    (六) 唐錫根;
    (七) 李怡平;
    (八) 山禮度;
    (九) 韋輝樑;
    (十) 潘婉儀;
    (十一) 馬志毅;
    (十二) 何猷龍;
    (十三) Manuel Santos;
    (十四) Filipe Santos。

    二、按照同一行政法規第四條的規定,委任下列人士為委員會顧問:

    (一) 李政道;
    (二) 朱麗蘭;
    (三) 路甬祥;
    (四) 惠永正;
    (五) 朱高峰;
    (六) 盧鍾鶴;
    (七) 高錕;
    (八) 李連和;
    (九) 宋永華。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八月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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