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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澳門理工學院視覺藝術學校開設之平面設計高等專科學位課程不斷發展,有必要延長其學制,目的是讓具備該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者培養豐富文化知識及創造性思維,以達至精湛的技術。
基此;
在澳門理工學院之建議下,並經聽取其諮詢委員會意見;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第一條 —— 澳門理工學院視覺藝術學校之平面設計課程增設頒授平面設計學士學位之補充學年課程。
第二條 —— 核准該補充學年課程之學術 —— 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計劃及編排載於本訓令附件I及附件II,並作為本訓令組成部分。
第三條 —— 具有平面設計課程高等專科學位者可報讀該補充學年課程。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科目 | 類別 | 學分 | 每週學時/合計 |
設計的改良 | 學期 | 4 | 6/66 |
短期實習 | 每月 | 4 | 24/24 |
多媒介及高級電腦研習 | 學期 | 4 | 6/66 |
自選題目研習 | 學期 | 4 | 6/66 |
參觀 | 學期 | 2 | 12 |
專業研討會 | 學期 | 2 | 12/60 |
科目 | 類別 | 學分 | 每週學時/合計 |
資料搜集方法 | 學期 | 2 | 2/20 |
研討工作坊 | 學期 | 2 | 2/30 |
專題報告 | 學期 | 1 | 2/10 |
論文 | 學期 | 3 | 2/30 |
學位評核試 | 學期 | 6 | 9/135 |
參觀 | 學期 | 2 | 24 |
專業研討會 | 學期 | 2 | 1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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