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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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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75/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 60,000,000.00 (澳門幣陸仟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社會保障基金二零零二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2-00 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撥款 $ 60,000,000.00

經常開支

04-00-00-00 經常轉移  
04-03-00-00 私人  
04-03-00-00-16 援助失業人士(款項來自2002年之三仟萬撥款) $ 60,000,000.00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八日於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馮炳權,陳榮光,劉永誠,飛迪華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7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2

刊登日期:

2002.8.12

版數:

940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第17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執行「關閘新邊檢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關閘新邊檢大樓建造工程之技術援助及品質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910,000.00(澳門幣玖拾壹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390,000.00
    2003年 $ 52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1.023.019.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7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2

    刊登日期:

    2002.8.12

    版數:

    941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122/84/M號法令 - 訂定購置物業及獲取服務之工程費支出規則——撤銷九月四日第46/82/M號及二月十一日第5/84/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第177/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將「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系統保養服務」判給衛安(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衛安(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友誼大橋視像訊號和雷達系統保養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 840,000.00(澳門幣捌拾肆萬圓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2年 $ 140,000.00
    2003年 $ 700,000.00

    二、二零零二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2,次項目 8.051.018.2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三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2

    刊登日期:

    2002.8.12

    版數:

    941-943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旅遊學院 -
  • 第178/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學院二零零二年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21,763,600.00(澳門幣貳仟壹佰柒拾陸萬叁仟陸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旅遊學院第二補充預算

    二零零二年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經常收入

     
      轉移  
    05-01-01-00 旅遊基金 $ 21,763,600.00
     

    總額

    $ 21,763,600.00
     

    經常開支

     
      人員  
    01-01-03-01 報酬 $ 1,700,000.00
    01-01-07-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 200,000.00
    01-06-02-00 服裝及個人物品——負擔補償 $ 5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4-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200,000.00
    02-01-05-00 工場、修理場及化驗室用品 $ 200,000.00
    02-01-07-00 辦事處設備 $ 1,400,000.00
    02-01-08-00 其他耐用品 $ 500,000.00
    02-02-02-00 燃油及潤滑劑 $ 300,000.00
    02-02-04-00 辦事處消耗 $ 800,000.00
    02-02-05-00 膳食 $ 1,400,000.00
    02-02-07-00 其他非耐用品 $ 800,000.00
    02-03-01-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800,000.00
    02-03-02-01 電費 $ 500,000.00
    02-03-02-02 設施之其他負擔 $ 400,000.00
    02-03-04-00 資產租賃 $ 100,000.00
    02-03-05-02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 500,000.00
    02-03-05-03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500,000.00
    02-03-06-00 招待費 $ 50,000.00
    02-03-07-01-03 廣告 $ 300,000.00
    02-03-07-02 推廣活動 $ 800,000.00
    02-03-08-01 研究及特別工作 $2,000,000.00
    02-03-09-00-01 培訓活動 $ 160,000.00
    02-03-09-00-02 教學活動 $ 2,000,000.00
    02-03-09-00-04 學術研究 $ 3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2-01-00 保險——人員 $ 100,000.00
      雜項  
    05-04-00-00-19 有關社會保障基金供款之負擔 $ 3,600.00
      其他投資  
    07-06-00-00 各項建設 $ 3,000,000.00
    07-10-00-00 機器及設備 $ 2,250,000.00
     

    總額

    $ 21,763,600.00

    二零零二年八月一日於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竹君——委員:楊寶儀,甄美娟,羅天蘭,陳美霞。

    公報 - 第一組

    法規:

    第1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2

    刊登日期:

    2002.8.12

    版數:

    943-944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澳門市政廳佈告 - 《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民政事務 - 民政總署 -
  • 第1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暫時中止徵收《市政廳准照收費、費用和價目表》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首次租賃登記費,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該表是以市政條例形式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三期《政府公報》第二組。

    二、民政總署須自本批示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退還上款所指由承租人已繳交的費用。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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