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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5/M號法令

第17/95/M號法令

四月十日

調整附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若干表內所定之金額之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公布已差不多兩年,而鑑於期間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有必要再調整其中一些金額,尤其調整社會或補償性質之報酬。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三月十三日第2/95/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金額之調整)

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之金額,改為如下:

表二

年資獎金及津貼

年資獎金 澳門幣190元
家庭津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 澳門幣170元
家庭津貼(直系血親卑親屬) 澳門幣220元
房屋津貼 澳門幣1000元
結婚津貼 澳門幣2300元
出生津貼 澳門幣2300元
喪葬津貼 澳門幣2700元

表五

啟程津貼

級別 薪俸點 支付金額
1 1000至600 澳門幣2,500元
2 595至400 澳門幣2,200元
3 435至200 澳門幣1,950元
4 195至100 澳門幣1,650元

* 已更改於   - 請查閱:第89/99/M號法令

表六

運送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親屬及陪伴者之遺體而給予之補償如下:

香港-澳門

澳門幣47,000元

澳門-葡萄牙 澳門幣200,000元
其它地方-澳門 澳門幣200,000元

* 已更改於   - 請查閱:第89/99/M號法令

第二條

(負擔)

為執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五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設置之撥款支付。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但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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