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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b項之規定,命令如下:
批准一九九四年在漢城舉行之第二十一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上通過之《萬國郵政聯盟章程第五份附加議定書》、簽署聯盟法規時作出之聲明、《萬國郵政聯盟總規章》及其附件、《萬國郵政聯盟會議內部規章》、《萬國郵政公約》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及其最後議定書、《關於郵政匯票的協定》及《關於郵購的協定》,該等法規取代一九八九年在華盛頓舉行之第二十屆萬國郵政聯盟會議之最後法規。上述法規係經一月二十二日第24-A/98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通過,以待批准。
重申在簽署法規時作出之聲明中之聲明II之內容及下列保留內容:《萬國郵政公約》之最後議定書第五段第VII條,《關於郵政包裹的協定》之最後議定書第一段第XIV條,及同一最後議定書第五段第XV條。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副署。
總理 古德禮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第114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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