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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本地區博彩之被特許人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所承擔之特許合同義務,如今無需遵守該實體原應遵守之特別規範所定之格式及標準,尤其是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四日第7019號訓令所核准之《博彩會計規章》之規定。
另一方面,鑑於《公定會計格式》將於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在本地區開始生效,其宗旨之一係使不同經濟參與人之會計活動規範化,故認為有需要使上述公司同樣受七月十六日第34/83/M號法令核准之會計式樣約束。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c項所賦予之權能,命令:
一、七月十六日第34/83/M 號法令之規定適用於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二、編製《公定會計格式》所載文件以及為財產及財務活動記帳時,須以葡文書寫。
三、應將有關入帳之證明文件連同葡文譯本存檔。
廢止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四日第7019號訓令。
本法規在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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