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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十一符月二十四日第50/97/M號法令在設立附屬於行政暨公職司之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時,賦予該司在有關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補充福利方面之權限。
鑑於該法規提及由訓令核准受益人通則;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0/97/M號法令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 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一之《公職補充福利制度受益人通則》,該附件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一、核准本訓令附件二所載之受益人證之格式,該附件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之受益人證之有效期為兩年。
第三條 本訓令於公布日之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本通則訂定公職補充福利制度受益人之登錄、身分認別、權利及優惠之享有之手續及條件。
一、公職補充福利制度之受益人得分為受益權利人及家屬受益人。
二、處於在職狀況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包括以私法制度受聘者,以及處於退休、受領社會保障基金定期金、為退休效力而離職或短期無薪假狀況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均為受益權利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9/2008號行政命令
三、有權收取家庭津貼或撫金之受益權利人配偶、血親及姻親,均為家屬受益人。
一、登錄係透過填寫為此目的而核准之登錄表為之,並由證明所聲明事實之文件組成。
二、行政暨公職司得要求受益權利人所屬之公共機構或部門又或其本人,確認為登錄或維持受益人權利優惠所需之重要資料。
三、如受益權利人家屬在受益權利人死亡之日仍未登錄為受益人,只要符會上條第三款所指之要件,得使該情況正常化。
符合獲授予收取家庭津貼權利之要件或取得撫金權利人身分者,其家屬受益人身分在受益權利人死亡後維持不變。
一、受益人身分透過格式由訓令核准之受益人證予以證實。
二、如受益人身分被中止或終止,應將受益人證退還行政暨公職司。
受益人之權利包括:
a)參與公職補充福利制度範圍內舉行之活動及享受其有權享有之優惠:
b)獲通知其可享受之福利;
c)提出其認為適宜之目的在於改善公職補充福利制度運作之建議。
受益人之義務包括:
a)遵守適用之通則及規章之規定;
b)將可導致中止或終止受益人身分之行為或事實通知行政暨公職司。
一、受益權利人在享受長期無薪假期間,其受益權利人身分及與之相應之權利及優惠之享有將被中止。
二、受益權利人身分之中止導致其家屬受益人之權利亦被中止。
三、第一款所指之情況應由受益人及有關部門作出通知。
一、受益權利人或家屬受益人身分因以下情況而終止:
a)喪失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身分;
b)喪失收取家庭津貼之權利,但第四條所指之情況除外;
c)退休金及撫金之整體權利之時效;
d)死亡。
二、上款所指之情況經受益權利人或家屬受益人本人或其家屬,又或受益權利人所屬之機構或部門證實後,應立即通知行政暨公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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