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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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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8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張素梅工程師以兼任制度擔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兼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為該公司股東大會所訂定者。

三、本批示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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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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