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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出資成為“澳門創新科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二、上款所指之出資額為澳門幣1,500,000元(壹佰伍拾萬),相等於百分之十五的公司股本。
三、指派唐志堅為股東代表,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8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36/2001 |
刊登日期: | 2001.9.5 |
版數: | 4956 |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對郭光華工程師為政府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浚河部)代表的委任予以續期,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計。
二、執行該職務之報酬為每月澳門幣6,600(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一年八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一年九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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