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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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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184/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經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高展鵬學士為助理審計長,為期二年。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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