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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184/99號共和國總統令

八月二十八日

共和國總統根據《憲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命令如下:

將一九八零年十月六日之《關於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八十三條分條修正案的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政府受該議定書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議定書係經九月三日第49/97號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七年九月三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已聽取澳門地區本身管理機關之意見。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簽署。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議定書之命令及議定書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201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49/97號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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