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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職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所訂定金額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內所訂定之金額。
修改上條所指附表內訂定之金額,旨在根據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而進行調整。
本立法許可自本法律公佈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效。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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