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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葡文及中文在澳門均有官方地位,且在分析行政暨公職司就書面溝通上使用中文之情況所作之調查後,發現在運作上仍存在一些缺點;
鑑於印件及表格係使用者與行政當局在建立關係時極為常用之一種工具,而公共機關效率之提高根本上有賴於行政當局與市民之良好溝通;
基於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本批示所載之規定適用於在開展活動時與私人建立關係之公共行政當局之所有機關及行使當局權力時之公共事業之被特許實體,以及僅在澳門地區開展之行政行為及行政程序。
二、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之前,一切供使用者使用之印件、表格及類似文件應以雙語製成,即以葡文及中文製成。
三、依據現行法例之規定,與私人建立關係時僅使用葡文之公共機關,應在上述日期前呈交修正有關規定之建議書。
四、應在接待公眾地點之顯眼處張貼經常使用且以兩種官方語言填寫之印件樣本,以便使用者參考該等模式。
五、擔任接待公眾職務之工作人員必須懂葡文及中文。
六、各機關應加強以中文及葡文處理文件之能力,為此,尤其應促進擔任該等職務之工作人員之進修;行政暨公職司在澳門理工學院之協助下,應列出有需要進行之培訓工作並迅速舉辦必要之課程。
七、仍存有以其中一種語言作成之印件之公共機關應遵守第二款之規定,為此,使用該等印件之對象須為掌握印件所用語言之人。
八、行政暨公職司應為落實本批示提供一切必要之輔助。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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