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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考慮到在澳門地區設立一保險公司之請求,而該公司將使用之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Luen Fung Hang, S.A.R.L.”,中文名稱為“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及英文名稱為“Luen Fung Hang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五百五十萬元,由下列各股東認購:
銀行合資保險有限公司 | 澳門幣 2,250,000元 |
何賢 | 澳門幣 500,000元 |
黃民英 | 澳門幣 500,000元 |
吳啟祥 | 澳門幣 350,000元 |
何厚鏗 | 澳門幣 250,000元 |
譚基 | 澳門幣 250,000元 |
盧道和 | 澳門幣 250,000元 |
崔樂其 | 澳門幣 250,000元 |
何鴻燊 | 澳門幣 250,000元 |
霍英東 | 澳門幣 250,000元 |
馮健光 | 澳門幣 200,000元 |
譚民權 | 澳門幣 200,000元 |
經澳門發行機構審核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十條所指之法定前提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一、根據第58/81/M號法令第二條之規定,許可在本地區設立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Seguros Luen Fung Hang, S.A.R.L.”(中文名稱為“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Luen Fung Hang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之公司,以便其在澳門從事保險業務,並按照澳門發行機構核准之一般及特別條件經營下列項目:
二、根據經九月十三日第47/82/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之上述法令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尚許可上述公司為澳門地區任何公共實體提供保險服務。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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